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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技术改造项目(一标段)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4-2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计划编号: 2026NCZ******** 项目编号: NXHX-(2026)ZC-002 项目名称: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技术改造项目(一标段) 预算金额(元): ********.00 最高限价(如有): ********.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标的名称 品目名称 数量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预算金额(元) 备注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技术改造项目(一标段)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技术改造项目(一标段) 其他仪器仪表 1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2026年技术改造项目一标段采购微小气体流量标准装置、智能高精度综合校准仪等设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00 数量合计: 1 预算合计: ********.00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在45个日历日内将所有货物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中小企业: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不再给予价格折扣优惠。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标段,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执行,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投标人,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其投标总价扣除10%后参与评审。 注: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投标报价扣除(按较高比例扣除)。 (4)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工作提示函》(宁财便函〔2026〕95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单一产品采购供应商需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多种产品采购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及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承诺函。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类项目单一产品采购)、多种产品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货物类项目多种产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竟争的(服务类项目涉及单一产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涉及的货物为多种产品,且全部为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服务类项目涉及多种产品采购),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注:供应商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等证明材料的,且符合相关价格扣除政策要求,叠加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联合体中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型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5)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中标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6)节能产品、环保产品: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7)绿色、创新产品: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161 号)规定,落实绿色发展采购政策;落实支持创新采购政策。 注: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出具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评审中发现《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专项说明本国产品认定及价格扣除情况。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中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或承 诺函; (4)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投标人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或承诺函; (6)投标人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7)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拒绝大型企业参与投标,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应提供承诺函, 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供应商在“中****网****网站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开标现场查询)。 ①以上资格要求序号(1)投标文件附清晰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序号(2) -(7)投标文件附证明文件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以上资格要求序号(1)-(8)条如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无效投标。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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