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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某单位数字化建设项目合作分成选择公告
日期:2026-04-29 收藏项目
1.项目概况与分成选择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2026年某单位数字化建设项目,项目估算为:【915万】元(【含税】)。
1.2分成选择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2.1分成选择内容:【本项目拟就2025年丽水白云国家森林公园公建项目(二期)设备部分所涉及的设备进行分成供应商选择,设备名称、参数、数量具体见合作分成选择文件附件4:技术规范书。】
1.2.2续签计划:【无】。
1.2.3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产品供货、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30天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进行验收并交付使用】。
1.2.4供货地点:【丽水市莲都区】。
1.2.5质保期:项目验收合格后所有货物提供5年质保。
1.2.6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2.7本项目与成交供应商的签约总金额为【响应金额*成交份额】。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总价限价为809.73万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总价报价高于最高响应总价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业主和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1.3本次合作分成选择【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4本次合作分成选择【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项目核心设备星光网络半球摄像机、400 万人脸抓拍一体机、400 万通道占用检测摄像机、400 万野生动物保护摄像机同品牌同型号仅允许原厂商授权唯一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需提供制造商针对代理商所投对应品牌型号的唯一授权函,且制造商不得就该品牌型号产品自行响应或再委托其他供应商参与响应,否则相关响应均将被否决。
2.1.5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业主开具符合业主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作分成选择公告发布之日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不少于【1个】的【含智能化设备的类似供货】项目业绩(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且按如下规定评审:
① 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必须提供)。
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必须提供)+框架协议下对应的执行材料(必须提供,可为订单/单项合同/结算单/发票或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中的任一个,如同时提供多种类型执行材料的,按订单、单项合同、结算单、发票、甲方盖章的证明材料的优先次序以次序靠前的证明材料纳入评审。
②合同/框架协议关键页至少包括首页、内容页、合同金额(如有)和签章页。
③时间评审要求:单项合同以签订时间或履约日期就早者为准。框架协议以纳入评审的执行材料中时间为准。合同未体现签署日期(或履约日期的),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甲方盖章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中时间就早者纳入评审。均无法体现日期的,则不纳入评审。
④证明材料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2.1.7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其中路由器、交换机、无线控制器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已获得对应的工信部颁发的有效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供应商须提供证书扫描件)。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业主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合作分成选择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合作分成选择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合作分成选择项目的代理机构;
(13)与本合作分成选择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合作分成选择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合作分成选择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合作分成选择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合作分成选择文件的获取
4.1合作分成选择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17点00分00秒至2026年5月6日23点59分5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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