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独墅湖邻里中心生鲜菜场改造项目 已由 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2500.0万元,占比100.0%;私有资金:0.0万元,占比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万元,占比0.0%;境外私人投资:0.0万元,占比0.0%,项目建设采用:自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独墅湖邻里中心生鲜菜场改造施工总承包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事宜。
2.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标段名称:独墅湖邻里中心生鲜菜场改造施工总承包
2.2 建设地点:独墅湖邻里中心
2.3 质量要求:合格
2.4 工程规模(工程特征、结构层次、建筑高度、道路宽度长度等): 独墅湖邻里中心位于启月街198号,dan建筑面积79175.53平方米,地上8层、地下2层,建筑高度36.3米、跨度9米。本次招标内容为项目局部改造、涉及面积约3150平方米。
2.5 工程合同估算价(万元):1350.0
2.6 单位工程及招标范围说明:独墅湖邻里中心生鲜菜场改造施工总承包
2.7 工程类别和技术复杂程度:
工程类别:中型
技术复杂工程:否
2.8 工期:124
2.9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含)以上;
3.2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专业及资质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含)以上;
3.3 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3.3.1 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2 投标人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3.3.4 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相关规定不做要求的除外);
3.3.5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6 投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资格预审)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资格预审);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
(8)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苏州工业园区承接工程的;
(9)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10)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7 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投标人投标;
3.4 资格审查其他条件:
3.4.1 企业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23年04月0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 单项合同金额9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1)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2)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者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的;(3)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4)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3.4.2 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日期倒算)投标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时的具体要求:
备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4.资格审查办法
(请登录)5.评标办法(请登录)6.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时起至2026年05月08日 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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