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1号江广中心T5楼
2.1.2 建设规模:装修总面积约14276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3312.03
2.1.4 总工期要求:80日历天。
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07月01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07月22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09月19日
2.1.5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设计约定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满足项目的使用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审查,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1.6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等前期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首层至十层的室内装饰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暖通改造工程及全楼宇(负一、负二至十层,其中弱电机房位于负一)智能化系统工程等】;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后续配合服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5)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6)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7)招标人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2.3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否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申请人资质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行业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专业设计(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专项(建筑装饰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申请人:自2021年04月01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设计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施工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4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设计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施工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监理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申请人承担的。
3.5 申请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自2024年04月23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自2025年04月23日(近1年)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其他: 1、申请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 3 个月(2026年1月至2026年3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2、申请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3、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5、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日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范围内限制建筑市场准入名单,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请在投标文件中上传由省住建厅颁发的解除限制的盖章文件。
3.6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资格预审方法及标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制
5.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方案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
一、评标方案: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开启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绩等。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合格(设计文件总分值的60%)的投标人中,根据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在前5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第二阶段: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报价文件,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第一阶段:专业工程设计文件:20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项目管理机构:2分,工程业绩:1分;第二阶段:工程总承包报价:69分。
二、定标方案:(1)设计成果文件与招标文件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2)企业实力:企业过往业绩:企业承接的最具代表性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业绩(不超过5项)注: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②合同;③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④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3)企业信誉:企业承担过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扬子杯”)或优秀设计奖项(如“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不超过5项)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证书为准。(4)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根据定标评委会现场拟定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作答。如参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标会开始时间前出席并签到,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放弃。(时间地点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通知)。(5)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①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契合度高的企业优于契合程度低的企业。②过往业绩多的企业优于过往业绩少的企业。③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高的企业优于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低的企业。④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好的企业优于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差的企业。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获取时间: 2026年04月23日00时00分至 2026年04月29日23时59分。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1号江广中心T5楼
2.1.2 建设规模:装修总面积约14276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万元):3312.03
2.1.4 总工期要求:80日历天。
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6年07月01日
施工开工日期:2026年07月22日
工程竣工日期:2026年09月19日
2.1.5 质量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设计约定的相关标准及要求,满足项目的使用要求,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审查,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2.1.6 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等前期资料及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首层至十层的室内装饰工程、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暖通改造工程及全楼宇(负一、负二至十层,其中弱电机房位于负一)智能化系统工程等】;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后续配合服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 (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5)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6)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7)招标人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2.3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否
2.3.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3.1.1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申请人资质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行业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专业设计(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专项(建筑装饰工程)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要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企业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的除外)。
(3)其他要求: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2)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4业绩要求:
(1)申请人:自2021年04月01日以来,承担过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之一(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设计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施工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4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间不少于3年)
工程总承包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设计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施工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类似业绩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建安投资金额1700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监理项目。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应与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注: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除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认可:业绩不是申请人承担的。
3.5 申请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自2024年04月23日(近2年)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自2025年04月23日(近1年)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其他: 1、申请人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 3 个月(2026年1月至2026年3月)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资审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2、申请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3、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4、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5、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日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范围内限制建筑市场准入名单,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请在投标文件中上传由省住建厅颁发的解除限制的盖章文件。
3.6申请人不得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须满足: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8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3.9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或分包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资格预审方法及标准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合格制
5.评(定)标办法及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因公告模板设置原因,评标方案以及定标方案请登录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公告附件栏具体查看。
一、评标方案:本工程采用两阶段评标。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开启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绩等。评标委员会先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合格(设计文件总分值的60%)的投标人中,根据第一阶段汇总得分排在前5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5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评标。第二阶段: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报价文件,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第一阶段:专业工程设计文件:20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8分,项目管理机构:2分,工程业绩:1分;第二阶段:工程总承包报价:69分。
二、定标方案:(1)设计成果文件与招标文件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的契合程度。(2)企业实力:企业过往业绩:企业承接的最具代表性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非厂房)总承包或设计或施工业绩(不超过5项)注: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①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②合同;③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④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有关业绩证明材料,若有投诉、质疑,当地主管部门有存档资料的,招标人调查取证时一律以调取的存档资料为准。(3)企业信誉:企业承担过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如“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鲁班奖”、“詹天佑奖”、“扬子杯”)或优秀设计奖项(如“全国优秀勘察设计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不超过5项) 注:如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证书为准。(4)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根据定标评委会现场拟定的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书面作答。如参加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定标会开始时间前出席并签到,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放弃。(时间地点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前通知)。(5)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①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设计任务书契合度高的企业优于契合程度低的企业。②过往业绩多的企业优于过往业绩少的企业。③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高的企业优于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低的企业。④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好的企业优于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差的企业。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 获取时间: 2026年04月23日00时00分至 2026年04月29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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