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范围:集中招标项目
1.1.1项目概况:目前廊坊、呼和浩特、贵安、哈尔滨四个基地共338台UPS设备因长期运行出现性能衰减、部件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且持续运维成本偏高,为消除风险、提升供电保障能力与运营效益,拟对上述UPS设备进行更换。
1.1.2采购内容:
设备:模块化UPS设备338台,规格分别为200kVA共30台、300kVA共14台、500kVA(配400kVA模块)共229台、500kVA(配500kVA模块)共61台、600kVA共4台。
施工:原有338台UPS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拆除,新建338台UPS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割接、调测、运输等所涉及全部耗材(详见技术规范书)及人工。
本次采购规格为200kVA和300kVA和500kVA(满配400kVA模块)和500kVA和600kVA。本次集中采购涉及基地和UPS设备数量:廊坊基地144台、贵安基地100台、呼和浩特基地81台、哈尔滨基地1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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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
原有品牌及型号 |
规格 |
本次采购规格 |
数量(台) |
小计 |
|
廊坊 |
维谛,塔式Liebert NX |
400kVA |
500kVA机框(配400kVA模块) |
144 |
144 |
|
贵安 |
维谛,塔式Liebert NX |
400kVA |
500kVA机框(配400kVA模块) |
24 |
100 |
|
维谛,塔式Liebert NX |
500kVA |
500kVA机框(配500kVA模块)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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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模块机5000E |
200kVA |
200kVA机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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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模块机5000E |
320kVA |
300kVA机框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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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为,模块机5000E |
480kVA |
500kVA机框(配500kVA模块) |
4 |
||
|
华为,模块机5000E |
600kVA |
600kVA机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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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 |
中达,塔式GES404DS |
400kVA |
500kVA机框(配400kVA模块) |
48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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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顿,塔式93E |
500kVA |
500kVA机框(配500kVA模块)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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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 |
维谛,塔式Liebert NX |
400kVA |
500kVA机框(配400kVA模块) |
13 |
13 |
|
合计 |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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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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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
设备规格 |
单位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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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 |
5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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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化UPS功率模块(50kVA或60kVA或75kVA或80kVA或100kVA) |
块 |
根据模块规格确定数量 |
|
|
贵安 |
2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30 |
|
3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14 |
|
|
5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52 |
|
|
6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4 |
|
|
模块化UPS功率模块(50kVA或60kVA或75kVA或80kVA或100kVA) |
块 |
根据模块规格确定数量 |
|
|
呼和浩特 |
5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81 |
|
模块化UPS功率模块(50kVA或60kVA或75kVA或80kVA或100kVA) |
块 |
根据模块规格确定数量 |
|
|
哈尔滨 |
500kVA模块化UPS机框 |
台 |
13 |
|
模块化UPS功率模块(50kVA或60kVA或75kVA或80kVA或100kVA) |
块 |
根据模块规格确定数量 |
投标人须提供小于等于投标人的2个系列的UPS产品;投标人的全部投标产品中功率模块规格须小于等于2种;投标人所投UPS设备单台整机容量须分别大于等于200kVA、300kVA、500kVA、600kVA。标准配置应符合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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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规格 |
单功率模块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200kVA |
50kVA |
块 |
4 |
|
60kVA |
块 |
4 |
|
|
75kVA |
块 |
3 |
|
|
80kVA |
块 |
3 |
|
|
100kVA |
块 |
2 |
|
|
300kVA |
50kVA |
块 |
6 |
|
60kVA |
块 |
5 |
|
|
75kVA |
块 |
4 |
|
|
80kVA |
块 |
4 |
|
|
100kVA |
块 |
3 |
|
|
500kVA(配400kVA模块) |
50kVA |
块 |
8 |
|
60kVA |
块 |
7 |
|
|
75kVA |
块 |
6 |
|
|
80kVA |
块 |
5 |
|
|
100kVA |
块 |
4 |
|
|
500kVA(配500kVA模块) |
50kVA |
块 |
10 |
|
60kVA |
块 |
9 |
|
|
75kVA |
块 |
7 |
|
|
80kVA |
块 |
7 |
|
|
100kVA |
块 |
5 |
|
|
600kVA |
50kVA |
块 |
12 |
|
60kVA |
块 |
10 |
|
|
75kVA |
块 |
8 |
|
|
80kVA |
块 |
8 |
|
|
100kVA |
块 |
6 |
1.1.3采购预算:40151542元(不含税),其中设备部分预算金额为:30190682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3%。施工部分预算金额为:996086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9%。项目所示税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非一般纳税人或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可按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自行填报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4到货期及工期:
到货时间:采购订单发出后25个自然日
工期要求:设备到货后,单台UPS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施工时间在5个自然日内完成;2台并机UPS系统及配套设施的施工时间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3台并机UPS系统及配套设施的施工时间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以上周期从设备到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包括旧设备拆除、新设备的安装、调试。
1.1.5保修期:设备和施工保修期终验合格之日起至少6年,最终保修期以投标人投标的承诺保修期为准。
1.1.6集中采购有效期:框架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者同类产品下一期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生效之日止,或者份额执行完毕,上述节点先到者为本次框架合同有效期的最终截止时间。若合同已届满但份额尚未执行完毕,合同依据我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延期。
1.2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最终确定2名中标人,份额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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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 |
份额分配地域 |
不含税预算(元) |
中标不含税份额(元) |
份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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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人 |
廊坊基地(A路)72台 |
8682048 |
23750270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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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基地81台 |
10267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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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基地(LBDC1)52台 |
4800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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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标人 |
廊坊基地(B路)72台 |
8682048 |
16401272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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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基地(DC1)48台 |
6151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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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基地13台 |
1567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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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40151542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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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项目设置最高单价及总价限价,总价最高限价为40151542元(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报价表。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2.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能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或承诺书(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提供“全国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网站(https://taxpayer.top/)”查询结果的截屏,或提供税务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其他证明材料;非一般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自拟))。
2.3业绩证明:投标人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所投产品在国内数据中心或通信机房应用案例,要求单项合同或集中采购框架协议下单个采购订单中模块化UPS设备(单模块容量50kVA及以上、整机容量200kVA及以上)销售金额(只计算纯UPS设备销售金额,不包含蓄电池、配电柜、电缆、电池开关箱等其他配套设备费及施工费用)在含税500万元及以上至少1项业绩合同,须提供以下有效业绩合同证明文件:
(1)须提供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及框架订单原件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合同大签页、合同金额页、项目名称、供货地点(地点须为国内数据中心或通信机房)、具备甲方盖章的有效框架订单(仅限框架协议)。业绩时间以单项合同或框架订单签订时间为准,每个框架订单计一份业绩。所有原件扫描件须清晰可辨,否则视为未提供,缺失任何一项不计入业绩,原件备查。
(2)提供合同或订单对应的验收单或至少1张发票原件扫描件证明对应合同或订单已实施。
(3)若合同中无法区分UPS设备单独的销售金额或供货地点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2.4信誉要求: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以加盖企业公章的合规经营承诺书为准。
(2)处于禁入期内的中国联通黑名单供应商(包括数科公司黑名单和集团公司黑名单)不得参与投标。
(3)处于禁入期内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风险警示企业名单中的禁入型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
2.5制造商/代理商要求:本次招标原则上只接受制造商投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以下情形除外:①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并且必须通过代理商完成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与合同签署的;②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者最多表决权)的企业,并且必须通过代理商完成本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与合同签署的。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由制造商出具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唯一授权,明确制造商和代理商针对产品销售和服务的分工界面,并承诺提供原厂技术服务。
2.6施工单位要求:本集中采购项目包含施工内容。
2.6.1如投标人具备施工资质,须满足下列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资质要求(须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①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人员要求(须提供下列人员有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施工单位2025年3月至投标截止日内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①企业负责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A证)。
②项目经理资质:
a.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B证)。
b.须具备有效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资质证书。
③专职安全员:须至少配备1名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6.2如投标人不具备施工资质,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施工分包承诺函》,承诺函中应明确:
(1)中标后,将与符合第1条全部资质和人员要求的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分包合同,并确保该施工单位作为本项目施工任务的承担方。
(2)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双方签字盖章的分包合同和该施工单位的全套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1条要求的全部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证明等)。所提交的文件均需真实、有效。
(3)投标人对所选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承担全部责任。
(4)若未能按期提交,或提交的施工单位资质、人员不符合要求,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取消其中标资格后,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进行重新招标。
2.7其他要求: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其他要求承诺书、《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单位负责人信息一览表》);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满足国家绿色低碳采购要求,不得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及包装材料,如采购含有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时须提供《植物检疫证书》(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绿色包装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6)满足国家合规管控要求(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供应商合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7)投标人须承诺满足《供应商规范行为知晓承诺书》要求(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供应商规范行为知晓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8)投标人须能够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4月15日12时00分至2026年04月20日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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