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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医共体2026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3-25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和田市医共体2026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200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和田市医共体2026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0000000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采购2026年医共体1年的试剂及耗材包含医用物资智慧供应链SPD信息化系统等。(具体采购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最高限价(折扣率):100%(投标人须以招标文件《单价限价表》为基准,统一报整体折扣率,折扣率以1%为整数倍。)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或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需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提供税务机关出具近三个月的完税证明(新成立不足3个月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成立时间超过3个月的零申报的需提供依法报税资料)或无欠税证明,注:以完税证明税款所属日期为准,代缴税的完税证明不作为税务缴费凭证(如社保缴税等);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指:提供本单位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社保证明材料须是社保局出具的缴纳证明或社保系统导出的缴纳汇总凭证,新成立的公司按实际发生提供;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周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发生情况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7)凡拟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近三年内:①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取消投标资格、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取消投标资格、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取消投标资格;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取消投标资格(以开标现场查询为准)。
(8)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提供声明函);
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执行;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8)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证明(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的生产许可证明);②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备案证明),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经营备案证明;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26日至2026年04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4:00,下午14: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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