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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大连市无人机机巢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询比公告
日期:2026-03-25 收藏项目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大连市无人机机巢设备采购项目(二次))已批准实施,资金已落实,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委托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

1. 询比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2026年大连市无人机机巢设备采购项目(二次)),询比编号:GPDI-SF-2026-01016(2)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预估不含税:253982.3元,含税:287000元。

1.6标段划分:                  

☑不划分

□划分:标段一:               ;标段二:               …

1.7中选单位数量及中选份额:           

☑一家,份额100%

□两家

1.8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不含税总价最高限价253982.3元人民币。应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应将否决。

2. 项目概况与询比内容

2.1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内容为物资类,大连市分公司采购自动化无人机机巢设备2台(含探照灯、喊话器、安装调测及无人机使用服务)等具体工作和供应商负责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等要求,具体采购清单如下:

序号

产品/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预估不含税单价(元)

预估不含税总价(元)

备注

1

无人机机巢

2

13%

126991.15

253982.30

总计

253982.30

2.2服务地点:辽宁省;

2.3标的物属性:物资类;

2.4交货期:自双方合同签订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部署调测;

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标准及询比文件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3.3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4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3.5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三(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证明材料;

3.6供应商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7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辽宁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公司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工程物资(基础设施)-拓展业务设备】或全品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辽宁省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

(11)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披露的公司注册电话、注册邮箱、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若发现供应商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信息存在一致情况时,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提供的说明不足以证明一致情形的合理性或未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采购人有权否决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投标或划分标段项目的同一标段的投标)。

3.8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答,针对核心产品无人机机巢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代理商与制造商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应答):

(1)供应商若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声明;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代理商唯一授权;

(3)不接受供应商租赁无人机后参与本项目应答。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0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 询比文件的获取

……

5.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3月26日8点30分至2026年3月30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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