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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低空物流典型场景试点应用研究科技项目”配套无人机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3-24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低空物流典型场景试点应用研究科技项目”配套无人机购置项目
二、招标编号:21-0
三、招标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小、中型多旋翼无人机和无人直升机,其中:

小、中型多旋翼无人机采购内容包含整机、地面站、电池、电池充电器、基站、

基站配电设备、吊运系统、定制航空邮袋及货箱、应急降落伞等。无人直升机采购

内容包含整机、地面站、吊运系统、定制航空邮袋及货箱等。

本项目划分为四个包件,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包件号

采购内容

采购数量(架)

单价限价
(万元/架)

1

10KG 级多旋翼无人机

2

10

2

30KG 级多旋翼无人机

8

23

3

50KG 级多旋翼无人机

2

28

4

100KG 级无人直升机

1

170

(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2)本项目每包均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其投标将被否决。(3)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 年。(4)以包为单位,中标1 家供应商,可兼投兼中(同一品牌型号不允许兼投,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通用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寄递事业部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六)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投标人须为所投无人机设备机型的原厂制造商,须提供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 平台)无人机生产厂商查询截图及承诺书。

(八)投标人须具备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九)投标人须满足技术规范书中的“*”号条款。

(十)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十一)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则参加第二阶段实际飞行测试,按照采购方指定时间和地点,自行运输无人机到参测地点(各试点省份),并自备测试配套的载荷、配件等设备,测试所涉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包1 至包3 投标人额外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须具有至少1 个2022 年1 月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多旋翼

无人机销售业绩案例(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 平台)无人机产品型号查询截图,须包含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类型、飞控厂家及产品用途等。且满足如下条件:
(1)产品用途须包含物流或运输相关用途。

(2)飞控系统的研发厂家与无人机生产厂商须为同一主体。

(3)产品类别须为小型或中型。

(4)产品类型须为多桨或多轴航空器。

包4 投标人额外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须具有至少1 个2022 年1 月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无人直升机销售业绩案例(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 平台)无人机产品型号查询截图,须包含生产厂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类型、飞控厂家及产品用途等。且满足如下条件:
(1)产品用途须包含物流或运输相关用途。

(2)飞控系统的研发厂家与无人机生产厂商须为同一主体。

(3)产品类别须为大型。

(4)产品类型为旋翼航空器(不含多旋翼无人机和自转旋翼机)。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

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飞行测试安排:

(一)本项目将安排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飞行测试,若飞行测试不通过,则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合同签约资格,并按相应分包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安排中标候选人测试。具体测试安排包1 至包3 详见《附件:无人机(多旋翼)实地测试大纲》,包4 详见《附件:无人直升机实地测试大纲》。

(二)飞行测试地点安排:(每包对应)
包1:测试省份安徽;

包2:测试省份包括四川或云南;
包3:测试省份山东;
包4:测试省份四川。

(三)投标人若参加第二阶段实际飞行测试,需按照采购方指定时间和地点,自行运输无人机到参测地点(各试点省份),并自备测试配套的载荷、配件等设备,测试所涉及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测试过程所有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硬件成本(设备、配件)、运输费用(运输、卸货、无人机运输费)、人员支出(人工成本、差旅费、工时费)、专业服务费(保险、空域申请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3月24日至2026年4月1日,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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