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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询比(比选)公告
日期:2026-03-24 收藏项目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HN-HNTT-20260301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26-202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财产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HN-HNTT-20260301)

1.2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1.4资金来源:采购人自筹,且已落实。

1.5标包划分:不划分标包。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份额:1个,份额100%。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内容:海南铁塔共计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168个(直流充电场站102个,交流充电场站66个,直流桩716台,交流桩398台),为保障海南铁塔公司所投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在运营过程中的人、财、物的安全,提升场站抗风险能力,拟为充电场站购买公众责任险和财产一切险,以保障运营过程中因充电引起的事故带来的资产安全及公众责任赔付。项目含税预算总价为58.65万元(其中财产一切险17.85万元,公众责任险40.8万元)。

(1)财产一切险及附加险(盗窃险扩展条款、恶意破坏扩展条款、重置价值条款):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公众责任险及附加险(停车场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交叉责任条款、急救费用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险种

保额

免赔

扩展条款

财产一切险

充电桩价值*数量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1、盗窃险扩展条款
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3、重置价格条款

公众责任险

单站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90万元,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60万元,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元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200元,扣除免赔后按80%支付

1、停车场责任条款
2、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3、交叉责任条款
4、急救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5千元)

本次采购为框架合同采购,根据实际保单金额结算保费。采购主体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2采购预算:含税预算总价为58.65万元(其中财产一切险17.85万元,公众责任险40.8万元)。

2.3采购方式:公开比选。

2.4划分标包:不划分标包。

2.5实施区域:海南省全省,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2.6服务标准:合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及比选文件、合同规定。

2.7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或份额使用完毕,以先到者为准。

2.8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折扣系数限价,最高折扣系数限价为1.00。参选供应商需基于各险种的年保费上限进行统一的折扣系数报价。参选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将被否决。

险种

年保费上限

备注

财产一切险

0.2%

采购期内预估总保额8923.7万元

公众责任险

150桩/站/元(含税)

采购期内预估参保充电桩数量为2720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营业执照: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证明材料: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3.1.2资质要求:参选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证明材料:参选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3.1.3业绩要求:参选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曾承保过充电场站财产保险的项目业绩,且累计金额不少于5万元(含税)。

证明材料:(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章。

注:(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证明文件,则以时间早者为准)。(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时间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时间,且处于【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c、发票为未冲红发票。(4)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

3.1.4财务要求:供应商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明材料:供应商须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1.5控股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3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3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3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列入【全国/海南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列入【响应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海南省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证明材料:供应商须提供相应的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5.1 比选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3月24日至2026年03月3017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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