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项目部。
本项目位于广西贺州市,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广西贺州市水环境治理与城市综合发展项目的子工程。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是对贺江十流上游黄石电站至贺江大桥间进行的以防洪排涝为主体,以生态景观综合提升为核心的水利、市政、景观综合工程。本工程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2级,防洪堤、护岸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2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施上围堰等临时建筑物级别为4级。
供应商应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对当地实际运输距离及路况进行确认并作为投标依据,供应商应实地考察运输线路、运输条件,并确定供货及运输方案、供货及运输保障措施;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道路因地质灾害、雨雪天气及其他原因(如公路施工、限行等)导致的通行条件变差的情况,以及当地所处地区的情况和运输环境等因素,采购人提供的参考运距和路况不作为供应商索赔的依据。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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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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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袋装水泥 |
42.5R |
t |
11094 |
备注:以上数量仅为采购参考数量,与实际需求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数量为根据工程需要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市场开发、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报价要求
2.1、本次采购为整体采购,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海过江过路过桥费;包括货物出厂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
2.2、本项目综合单价为浮动单价,报价要求如下:
2.2.1.报价要求人民币报价。
2.2.2.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以供应商报价为准,采用一票制结算。如各供应商报价税率一致时,评标价按含税总价评审;如各供应商报价税率不一致时,评标价按不含税总价评审。
2.2.3.本项目主要采用浮动单价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成本、税金、合理利润、保险费、装卸费、运输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包括货物出厂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
2.2.4.价格组成:
(1)投标综合单价=(基准价+固定费用)*(1+税率),以F表示;投标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
(2)报价期基准价(信息价),以B0表示,供应商投标时以2026年2月广西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gxhz.gov.cn/)发布的2025年第1期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硅酸盐水泥PO42.5Mpa(袋装)”的不含税价格为准。
供货期结算基准价(信息价),以B表示,结算时供应商以广西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gxhz.gov.cn/)发布的最新一期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硅酸盐水泥PO42.5Mpa(袋装)”的不含税价格为准。
(3)固定费用,以D表示,指投标人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招标项目特点投标时在信息价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金额。固定费用包含了运杂费、税金、利润、装卸费、保险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代理费(代理商)等一切相关费用,增加则为“+”,减少则为“-”。在投标时固定费用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固定费用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税率:供应商按照自身情况自行填报。
(5)报价综合单价F=(基准价B0+固定费用D)*(1+税率)
结算综合单价(F)=(基准价B+固定费用D)*(1+税率)。
3、结算及付款方式
3.1结算综合单价确定:结算综合单价=(供货期结算基准价B+固定费用D)*(1+税率),以F表示;结算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卸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泵送、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
(1)基准价(信息价),以B表示,结算时供应商以广西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http://zjj.gxhz.gov.cn/)发布的最新一期贺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硅酸盐水泥PO42.5Mpa(袋装)”的不含税价格为准。
(2)固定费用,以D表示,卖方在投标时确定的固定费用,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固定费用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结算综合单价(F)=(基准价B+固定费用D)*(1+税率)。
3.2数量结算:先到货后付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 16 日至次月 15 日。当月 16 日对账,乙方凭甲方授权的现场验收人员签收的《收货凭证》,以检验合格的数量为结算数量,到甲方办理本期《材料结算单》(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两份),并在结算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结算价款等额*%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发票开具执行一票制结算。
3.2付款比例:
3.2.1对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卖方开具当期货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税率以供应商报价文件为准)给买方,买方在收到发票9个月内付至已结算总货款的97%;
3.2.3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已结算满12个月后由买方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保修费用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期以最后一批货物到达现场后开始计算。
3.3、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供应链金融、建行E信通、云信等多种方式或任意组合方式支付;卖方完全知晓并完全认同上述支付方式,若买方通知以票据方式支付款项时,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予以接受。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时,上述条款仍然有效。
3.4、发票开具执行一票制(税率以供应商最终报价文件为准)。
3.5、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时,卖方必须按买方要求提供收款收据等相关资料。货、票、资金必须一致,即货物发票、付款单位、收款单位、资金和货物的流向相一致。
3.6、若因建设单位资金调配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应给予买方3个月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宽限期内不计利息,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4.技术质量要求:
(1)报价人所供产品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及标准修改单的要求;水泥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05)、《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2847-200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等的要求,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5、验收标准、方法:
5.1袋装水泥数量按吨计算。
5.2乙方提供袋装水泥时必须随车提供由项目指定人员签发的,注明了运输车号、数量、使用地点、的《水泥送货单》,在到达工地后,甲方试验员、材料员与乙方代表共同验收,并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水泥送货单》的供货数量为验收水泥数量的依据。
5.3水泥到达工地后,现场观察水泥有无结块、杂质等问题。甲方有权核查乙方《水泥送货单》供货数量的准确性,甲方可以抽取乙方的任意车辆过磅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复核方式进行复核。到货时需随车提供到货清单、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交货时买方仅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及外观进行检查,不代表该批次货物质量合格,具体以第三方检验为准。货到时买方抽取样品封存。
5.4货到时买方在监理见证下另行随机取样进行复检,买方无条件配合。复检不合格的,应予更换或退货,如卖方对产品复检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到货时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如果受检的材料样品不符合要求,则整批货物视为不合格,货物必须退货,一切费用由卖方自付。如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费由卖方承担,反之,则由买方承担。
5.5因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贺江(黄石电站-贺江大桥)综合治理工程(不含贺州市黄田堤防洪排涝工程)项目指定地点。
四、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按买方需求计划及施工进度分批次进货,不得耽误工程正常施工,并且法定节假日需正常供货,供应商不得因此向采购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且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正式需求计划的两日内供货,超过两次达不到供货时间要求的,买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买方的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按买方计划分批次供货至工程结束。
五、报价时间及报价格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3月27日 17:00
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2026年3月27日 10:00
报价截止时间:2026年3月31日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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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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