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HZB-FY********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公司石灰石粉采购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3月12日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内容:内容1:现将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有关的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时间统一变更为“2026年3月3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变更为“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30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容2:原付款方式更正为“供应商需先提供增值税发票,货到现场后,经采购人抽样化验合格后,按月度支付,每月结算一次(本月度全额支付上一月度供货金额)”。内容3: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具体评分细则以本次发布附件为准。 内容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补充说明增加“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报价<全部通过初审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报价<通过初审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50%;(3)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如采购项目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45%;(4)谈判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说明: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注:①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不少于30分钟)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谈判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②上述第(1)项数值计算:涉及总价、单价的精确到“分”并四舍五入,涉及费率的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平均值为********元,即为********元;如平均值为********%,即为********%)。③上述第(1)项至第(2)项中的供应商响应报价为最后承诺报价。④关于“异常低价”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更正日期: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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