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 消化道辅助检测系统等2包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202
三、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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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物资名称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时间 |
交货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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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化道辅助监测系统 |
台 |
1 |
国产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进口设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时间合同中另行明确。 |
甘肃省兰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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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心肺功能仪(营养代谢车)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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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报价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报价供应商可选择任意一包或者几包进行投标)。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运杂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报价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5.本项目每包确定 1 个成交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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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谈判: 否 ;
2.项目预算: 第1包48万元;第2包49.5万元;
3.最高限价: 第1包48万元;第2包49.5万元;
4.本项目每包确定 1 家供应商成交。
四、报价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 ①投标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②投标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③投标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为生产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人为代理商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投标产品生产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装进口产品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④进口设备投标要求:进口设备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可分级授权,授权链须完整)。授权书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书写,但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文。授权书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港澳台资企业或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和国内生产的国外品牌设备视为进口设备)。代理授权为代理协议(合同)的,在代理协议(合同)有效期内,可不再需要生产商另行针对采购项目出具授权书 。
五、
申领时间:2026年3月23日0:00至3月30日0:00(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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