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采购稻香湖西区2026-2029年度餐饮服务。本次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1名合格的投标人作为本项目本标段的中标人。中标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服务期限自2026年8月18日起至2029年8月17日止。
“兼评不兼中”规则:稻香湖东、西区餐饮服务各选取1名合格的投标人作为对应标段的中标人,并引入“兼评不兼中”原则,若同一公司同时中标东、西区餐饮服务,则优先确定其为西区餐饮服务中标人,同时取消其东区餐饮服务中标资格。
2. 申请人资格要求
2.1 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2 申请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2.3 申请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
2.5 申请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2.6 申请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2.7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供应商暂停合作、禁用、退出处理期内。
2.8 申请人需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2)存在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3)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的。
2.9 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申请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其知识产权及/或其他权利,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申请人提起(或有迹象表明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一方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2.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11 申请人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12 申请人具备食堂餐饮服务案例实施经验,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签署时间或服务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以后;
(2)服务对象为政府、事业单位;央企或中央金融企业(含总部或直属单位,范围以最新版国资委管理央企名录和最新版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名录为准)。
2.13 申请人承诺,2023年1月至今未发生食堂卫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后能够提供满足我行需求的服务。
2.14 申请人必须领取资格审查文件并登记备案。
3.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4.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09时00分至2026年3月26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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