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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目 |
项目信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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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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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 |
CR24-2026-2124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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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购货物 |
抓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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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格型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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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货物数量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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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日期 |
从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部计划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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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货地点 |
项目部指定地点(达州市宣汉县胡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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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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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1 |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2《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不需要生产许可证。
2.3生产能力:生产厂家须具备投标物资成套的生产、安装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必须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2.4财务能力:须提供近两年(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包含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扫描件),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2023年后注册的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2025年01月01日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投标人须提供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和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养老保险的凭据。
2.5质量保证能力: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行业最新标准以及技术规格书的各项规定要求。
2.6供货业绩:近5年内(2020-2025)至少具有3个“抓斗机”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扫描件。
2.7履约信用:
(1)诉讼及仲裁: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近五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投标人所投产品近5年内未出现过设备供货质量问题,未产生相关法律诉讼,须提供承诺函。
(2)履约情况:投标人在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近五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3)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期。
(4)行贿犯罪情况: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近五年)不曾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
2.8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需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和代理商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投标包件唯一授权函、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声明等应由生产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生产商公章(鲜章),否则视为无效。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3月20日-2026年3月29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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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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