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项目名称:光大水务(莱阳)有限公司过氧化氢溶液
三、采购方式:公开询价采购
四、采购内容:1、光大水务(莱阳)有限公司过氧化氢预计用量25 吨,技术指标符合《工业过氧化氢》(GBT1616-2014)合格品标准要求,有效含量≥27.5%,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实际使用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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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预计用 |
每批次(估算)送货量(具体以实际通知供货量为准)吨 |
储罐容量(m3)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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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富山路952 号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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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30m3 |
12个月预计使用量不代表实际采购量,以订单结算为准; |
光大水务(莱阳)有限公司过氧化氢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响应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12个月有效期内(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所供过氧化氢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
2、交货期限:(1)供货期12 个月(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采购人供货需求通知,2 日历日(48 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2)合同期内,当实际供货量超过25 吨(招标文件预估量)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3、质量控制要求
(1)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对试验药剂样品进行检测(涉及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和试验,同时对平行样封存,中标之后采购人合同期内会对中标人所提供货物进行不定期抽检,并与试验药剂样品的检测和试验结果进行比对。
(2)供货期间,首次供货,中标人需要随车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提供该药剂完整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中标人需要提供该药剂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定期提供由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 次/3 个月)。每次供货计量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厂区磅单称重计量(或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委托的经计量检测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复磅单为准),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人员进行计量称重,并共同完成采样,过磅单需要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工业过氧化氢》(GBT1616-2014)合格品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近一年内具有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
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将根据《工业过氧化氢》(GBT1616-2014)合格品标准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
(3)中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过氧化氢药剂出厂检测报告相关指标原始记录。
4、(1)采购人有权在定标前或合同执行期间组织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投标信息、资料、财务信息、投标业绩、实际生产能力及履约能力等内容进行现场考察核实,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要求的(如现场核实情况与投标人所投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的,或存在虚假等违规行为等情形)或履约能力不满足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将其列入我公司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处理,同时扣除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有)。
5、履约保证金收取:按照中标金额10%收取,应于接到送货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可选择参照附件三:履约保函格式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或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汇入采购人账户。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单位会对中标人提供的货品进行每批次现场采样检测(卸货前、卸货中、罐内),2次发现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
6、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作业人员的保险要求:
卖方供货期间运输标的货物时为自有或委托第三方运输单位的,必须提供自有和/或第三方运输单位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等在买方或相关单位指定地点现场覆盖范围内所有作业人员的保险证明;保
险险种及赔偿限额需符合下列2 个方案的其中1 项即可。运输车辆应购买保险。
保险要求如下:
(1)(i)工伤保险 + 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低于50 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不低于5 万元),(ii)雇主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合计不低于140 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不低于14 万元);
注:①上述险种赔偿限额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保险期限,应覆盖现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入买方或相关单位指定地点厂区内的运输人员、装卸作业人员、押运人员、其它各类人员等)自进入本项目至撤离本项目(包括运输、装卸、采样、检验、验收、售后服务【含质保期服务】等)期间段;
(3)投保保险人员,应涵盖卖方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进入买方或相关单位指定地点厂区内的各类现场人员(如:运输人员、装卸作业人员、押运人员、其它各类人员等),且保单信息人员姓名、身份证、工种需与现场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当现场人员、工种等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保险公司更新相关信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结果、批单凭证由买方或指定相关单位之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人证合一才能入场;
(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应为卖方单位和或卖方委托运输的第三方单位;
(5)保单特别约定部分,应不含有额外除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若涉及有);
(6)现场应持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7)卖方相关人员入场前,应提交现场人员的投保保险证明、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资质、车辆保险等,经买方或指定相关单位之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并备案;
(8)合同期内,卖方应保持现场人员所投保险真实、有效、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整改,若不按要求整改,卖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视同卖方违约,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卖方单位承诺:将负责审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所提供的所有相关人员投保保险证明,保证其真实、有效,符合招标文件中对保险的各项具体要求。合同期内,一旦发生意外将启动保险报案理赔,卖方负责相关理赔工作;若因卖方自身和/或所委托的第三方投保时赔偿限额不足、除外条款等各种原因导致赔付额不足或无法正常理赔,卖方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询价文件的获取:(请登录)
六、资质要求:
1、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严重失信,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响应人类型及授权要求:
报价人为生产制造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品种含过氧化氢)。并提供承诺仅销售自产产品,不接受委托加工、代理销售或调货。
报价人为非生产制造商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品种含过氧化氢)。并提供其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品种含过氧化氢)及代理经销药剂的代理销售合同或授权销售书。
4、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 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 个过氧化氢药剂,已完成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业绩。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发票及合同履行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5、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具有 CMA 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过氧化氢药剂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投标单位不具有运输资质,须提供与具有相关资质运输单位的《运输协议或合同》、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该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如投标单位具有运输资质的可只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第5 类、第8 类危险化学品)。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6-03-24 15:00 ,逾期不予受理。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电话:010-68819835
手机:13661355191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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