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2026年南航工程技术分公司飞机维修用胶带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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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规格(宽*长) |
采购数量 (单位:卷(RL)) |
单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总价限价 (单位:元,人民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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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飞机维修用胶带 |
3英寸*12英尺 |
380 |
2417.70 |
918726.00 |
手册件号HT3000FR-300或已获批准替代手册件号HT3000FR-300的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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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飞机维修用胶带 |
2.5英寸*12英尺 |
590 |
2026.32 |
1195531.75 |
手册件号HT3000FR-250或已获批准的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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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飞机维修用胶带 |
2.25英寸*12英尺 |
60 |
1541.26 |
92475.75 |
手册件号HT3000FR-225或已获批准替代手册件号HT3000FR-225的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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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飞机维修用胶带 |
1.25英寸*12英尺 |
40 |
1022.66 |
40906.50 |
手册件号HT3000FR-125或已获批准替代手册件号HT3000FR-125的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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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飞机维修用胶带 |
1英寸*12英尺 |
560 |
809.10 |
453096.00 |
手册件号 HT3000FR-100或已获批准替代手册件号HT3000FR-100的P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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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700736.00 |
注:1、以上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谈判人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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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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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地名称 |
所在城市 |
按采购人订货单分批交货,采购人下单后7个日历日内交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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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沈阳基地 |
沈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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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疆基地 |
乌鲁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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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基地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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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基地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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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黑龙江基地 |
哈尔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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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吉林基地 |
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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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连基地 |
大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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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湖北基地 |
武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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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湖南基地 |
长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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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口基地 |
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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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亚基地 |
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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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广西基地 |
南宁/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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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海基地 |
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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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西安基地 |
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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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汕头基地 |
揭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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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贵州维修厂 |
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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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河南基地 |
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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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珠海维修厂 |
珠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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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广州总部 |
广州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谈判,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如分公司参加,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如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供应商,则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属国/地区(含港澳台)的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或证书扫描件及中文译本,并应附有供应商或其负责人的签章(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供应商所提供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符合此项要求,下同)
2.2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谈判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谈判。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谈判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5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谈判。
2.6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谈判。
2.7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3.5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8 供应商须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分销商。若为制造厂家,其分销商不得同时参与该项目报价;若为分销商,须取得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注意:资质证明要求:1:对于提供的是已获批准的PMA,制造厂家须提供CAAC或FAA的PMA认可证明文件扫描件;分销商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还须提供CAMAC或ASA-100的认可航材分销商证明文件扫描件。2:对于提供的是手册件号,制造厂家须提供其报价产品列入飞机制造厂维护手册等文件中;分销商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及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还须提供CAMAC或ASA-100的认可航材分销商证明文件扫描件。)
2.9 供应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提供国家税务部门网站“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截图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或2025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日期前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谈判资格,(谈判小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谈判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谈判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谈判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谈判文件时间:【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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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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