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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八局湖南梅山灌区大坝外加剂采购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6-03-20 收藏项目
一、询比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中国电建水电八局水电公司梅山灌区大坝工程外加剂采购项目,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询比范围

1、项目概况:梅山灌区大坝工程土坪水库坝址位于镇溪江与渠江汇合口下游300m,坝址控制流域面积229km2,水库正常蓄水位449.00m,设计洪水位(P=2%)449.05m,校核洪水位450.70m,死水位407.50m,总库容0.96亿m3。

对外交通条件:通过琅塘镇-天门乡:从苏溪湖高速出口经琅天公路至天门乡约25km。天门乡-长峰村:经X059县道至长峰村约12.5km,道路狭窄,约4-5m宽,急弯较多。长峰村-大山坡:经Y727乡道约5km,道路狭窄。对车长有限制(目前仅能通过后八轮式的水泥罐车)。目前新化县朗塘至天门公路进行交通管制,禁止通行。管制时间约至2026年4月30日。

2、询比范围:外加剂供应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速凝剂

掺量≤8%

t

300

 

2

高性能减水剂

掺量≤1%

t

255

 

3

高效缓凝减水剂(萘系)

掺量≤1.2%

t

1550

 

4

引气剂

常态砼掺量≤0.008%、碾压砼掺量≤0.08%

t

200

 
 

合计

   

2305

 

说明:以上采购数量为初步设计估算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及买方需求减少或增加等原因,致使采购数量与实际供货数量发生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掺量”是指单位混凝土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用量,为实际供货验收结算的依据。

本项目对外加剂掺量有影响的胶凝材料、砂石料等都已经确定,有意向的响应人自行前往取样试配,以确定设定“掺量”对应成本,“掺量”是报价的基础,无论其他原材料(水泥、粉煤灰、砂石料等)如何改变,投标人要有能力和实力确保在不增加掺量的同时保证混凝土质量,在合同执行期间本次外加剂“掺量”对应的报价不变,验收结算时将实际掺量按设定掺量进行换算。

4、交货时间:2026年4月至2029年5月,中标签订合同后按照买方需求计划分批交货。

5、交货地点:湖南省新化县水电八局梅山灌区大坝项目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

1)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T50119-20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 352-2020)、《水工塑性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303-201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等规范中相关规定。如供货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发布新的质量要求标准,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外加剂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表1高性能缓凝型减水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减水率

%

≥25.00

凝结时间差

初凝

min

>+90

终凝

min

--

泌水率比

%

≤70

含气量

%

≤2.5

抗压强度比

7d

%

≥140

28d

%

≥130

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

mm

≤60.00

收缩率比

%

≤110

表2高效缓凝型减水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减水率

%

≥15.00

凝结时间差

初凝

min

>+120

终凝

min

--

泌水率比

%

≤100

含气量

%

≤3.0

抗压强度比

7d

%

≥125

28d

%

≥120

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

mm

-

收缩率比

%

≤125

表3 速凝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含固量

%

52±1%

碱含量

%

≤1.0

密度

g/cm³

1.4±0.03

pH值

 

≥2.0

氯离子含量

%

≤0.05

凝结时间

初凝

min

≤5:00

终凝

min

≤12:00

1d抗压强度

Mpa

≥10

28d抗压强度比

%

≥90

90d抗压强度保留率

%

≥105

表4 引气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减水率

%

≥6

含气量

%

≥3

抗压强度比

3d

%

≥95

7d

%

28d

%

≥90

相对耐久性

%

≥80

1h经时变化量

含气量

%

-1.5~+1.5

凝结时间差

初凝

min

-90~+120

终凝

min

2)、外加剂进场应提供该批次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质量检测报告。

3)、每批次外加剂进场时,买卖双方共同见证取样,标注时间、地点、数量、经手人等信息。卖方所供外加剂应无条件接受买方的抽检。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

7、计量方式:进场验收在买方工地过磅,如果在过磅验收过程中买卖双方对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双方必须积极配合,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过磅数量不等于结算验收数量,结算验收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协议期内,所有采购合同均按此计量方式计量,任何一方要求修改计量方式,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后实施。

7.1当实际高性能减水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按实际过磅数量进行验收。

7.2当实际高性能减水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减水剂验收数量=过磅数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取上限的对应值)/实际减水剂掺量。

7.3当实际引气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减水剂验收数量=过磅数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取上限的对应值)/实际减水剂掺量。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并随响应文件提交),产品取得近一年(2025年至今)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主要检测指标见质量要求表,每种类材料至少1份,主要检测指标在满足国标的同时不能涵盖表1、表2、表3、表4参数或有出入时,须承诺响应报价产品满足表1、表2、表3、表4质量要求)。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具有所代理的单位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或销售证明文件(如:经销商授权证明、销售合同、代理证明材料等),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响应人应具有类似工程材料供货业绩,在近3年内(2023年至今)供货合同不少于3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附载明总金额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生产厂家产品的供货业绩均可)。

4、响应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6、响应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响应的情形。

7、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响应,若出现此情况,采购人将只接受生产厂家的响应文件。

8、有意向的响应人自询比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自行前往采购人工地取原材料样品一组(水泥、粉煤灰、砂、石子)或与项目下列人员联系,了解混凝土原材料性能,一经报价视为已充分了解项目其他材料对标的产品的影响。

四、询比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6年3月24日10:00时前(北京时间)获取询比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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