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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日期:2026-03-19 收藏项目

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法律服务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20261596)

采购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一、采购条件

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法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61596),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全面预算,采购人为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通过对该项目进行公告,并组织线下采购。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项目概况: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需要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所需的债券发行材料鉴证服务。

2.2采购范围:为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3服务周期/服务完成期限:三年。(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2.4服务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11F

2.5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标准:符合采购人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3.2供应商资质要求:须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3.3供应商业绩要求:供应商近年具有至少一项类似项目业绩;

近年指: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指:债券融资法律服务业绩。

以下任意一类业绩均可:

①为注册或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业绩: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任意一种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业绩;

②为注册或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任意一种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业绩。

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业绩需同时具备合同协议书。

①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服务范围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

3.5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供应商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系统不得存有行政处罚记录及行业处分记录。(提供响应文件格式中“信誉材料”要求的证明材料);

3.6供应商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无因重大合同违约引起败诉的仲裁、诉讼及纠纷情况的承诺函,以书面声明为准;

3.7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比采购。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6年3月20日9:00至2026年3月23日9:00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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