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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长丰县水湖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3-19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长丰县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长丰县水湖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变更长丰县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复函,发改南函【2025】8号

1.4 招标人: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长丰县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专项债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长丰县水湖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请登录)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请登录)

2.5 建设地点:长丰县水湖镇

2.6 建设规模:新建长丰县水湖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项目用地面积4887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131.4平方米,其中1#分拣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车间2104.4平方米),2#分拣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拣车间2104.4平方米),3#分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栋车间2104.4平方米),4建材回收处理中心6000平方米,5#全类品分拣中心厂房6000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4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栋车间2000平方米),6#生产配套用房2371.50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处理配套用房1371.50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门卫24.90平方米,地下室,配套供配电、给排水、道路、停车、环卫等基础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

2.7 合同估算价:8800.029651万元

2.8 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新建长丰县水湖再生资源回收中心,项目用地面积4887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131.4平方米,其中1#分拣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车间2104.4平方米),2#分拣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拣车间2104.4平方米),3#分中心厂房4104.4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2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栋车间2104.4平方米),4建材回收处理中心6000平方米,5#全类品分拣中心厂房6000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分拣车间4000.平方米,生活垃圾分栋车间2000平方米),6#生产配套用房2371.50平方米(含农业废旧物资处理配套用房1371.50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配套用房1000平方米),门卫24.90平方米,地下室,配套供配电、给排水、道路、停车、环卫等基础设施。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答疑。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1.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6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均可)。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3.1.1投标人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4)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30%。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6年03月2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04月09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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