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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医院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3-19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龙口市人民医院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44.19万元,其中第一包:308.125万元;第二包:36.065万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44.19万元,其中第一包:308.125万元;第二包:36.065万元。

采购需求:该项目为龙口市人民医院激光治疗机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第一包包括激光治疗机、胃肠中频治疗仪、胃肠电图检测仪和肝病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及系统;第二包包括医用低温冷藏箱、微量振荡器和酶联免疫分析仪等医疗设备。为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提供相应医疗设备包括所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培训以及质保期内的质保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接到采购人通知后至30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供应商可报更优惠的供货安装期)。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投标人,可根据《龙口市财政局转发《烟台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的通知》(龙财采〔2022〕22号)上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未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证资金的投标人仍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按照规定预留采购金额的45%以上(含4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所投全部货物45%以上由中小企业制造(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即所投全部货物45%以上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其中不低于70%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上述中小企业,须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项目将第一包作为预留包。第一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本项目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文件规定,按“工业”划型标准确定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所投产品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与所投产品相对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2)所投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人采购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投标人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以上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03月25日。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04月09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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