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1号炉给粉机改造项目招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项目资金为项目资金。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贵州省铜仁地区大龙经济开发区大龙电厂
2.2 项目规模:2×300MW等级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5天将设备送至招标方指定位置,自开工之日起25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包括本体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和冷态调试)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其他辅助设备-1号炉给粉机改造(CHDTDZ079/17-SB-01101):采购1号炉给粉机及附属设备并进行更换(包括本体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电缆敷设和冷态调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其他辅助设备-1号炉给粉机改造】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应满足下列任其一条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相应供货能力的给粉机制造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投标人不是所投产品制造商的,应取得所投产品制造商(进口设备要求获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的“制造商授权书(投标产品授权)”并加盖公章,代理商与制造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同一制造商只能委托唯一一家代理商参与投标。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03-18 16:00到2026-03-25 17:00。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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