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条第(3)项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监理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元/处的违约金;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1‰-5‰/处的违约金。2. 合同********条修改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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