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玉溪分公司华宁华溪支局自建房危房安全整治施工服务采购项目。
1.2 采购内容:拆除简易房长20m,宽3.3m,高3m,瓦屋顶,保留后墙,简易房拆除后重建功能区为厨房、餐厅、会议室(长18m,宽5m,高3.9m),另需提供零星装修与水电布线等服务。预估采购金额不含税总价142000.00元,服务期限一年,本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实际金额以最终审计金额结算。
1.3 分包(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涉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4 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折扣100%。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最高限价以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为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若供应商为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须提供相关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相关要求。
2.1.2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须提供上述资质证书扫描件,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应资质。
2、供应商须在本项目中须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具有有效的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经理1人:须具备有效的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和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3)专职安全员1人:须具备有效的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2人:须具备有效的应急管理局或住建部门颁发的执业证明。
注:以上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证书扫描件;2025年1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截止日任意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单位须为供应商)。
以上人员证明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认可,同一人持有多个证件时,不重复计。
2.1.3业绩要求:供应商应具备2023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的类似项目(土建类)至少1个。
证明材料依据:
①供应商提供总价固定的合同为单项合同;供应商提供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的合同为框架合同。
②单项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框架合同需提供框架合同的关键页,以及相应的完整订单或完整订单合同证明或结算依据。关键页必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及可识别的合同执行时间页或合同签订时间页、合同签章页等。
③单项合同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合同未签署日期的以合同中可识别的执行时间为准(合同执行时间为合同内容中可识别认定为合同执行时间的内容“如×年度 -×年度××合同”,要求合同执行时间与“2023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有交集);框架合同以具体订单执行有效期或订单合同签订时间或结算依据时间为准。
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3月2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3月2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提供证明材料)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3月2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提供证明材料)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提供证明材料)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近两年(2024年3月23日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21)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2.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公开谈判文件获取
3.1 获取时间:2026年3月18日上午0时0分—2026年3月20日下午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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