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0635
2、项目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970000元
最高限价:197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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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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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1 |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
1200000 |
1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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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包2 |
耳鼻喉科内镜系统 |
90000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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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3 |
血液透析滤过机 |
500000 |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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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包4 |
口腔扫描仪 |
180000 |
180000 |
5.1 本次磋商内容为:包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1台;包2:耳鼻喉科内镜系统1套;包3:血液透析滤过机2台;包4:口腔扫描仪1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5.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交付使用;
5.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4、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5.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同质保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完成本次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投标人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7、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具有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8、截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公示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3月20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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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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