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澄清
1、招标文件第25页,“本项目投标单位如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非牵头方资料无法上传至信息库,可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调整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二、答疑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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