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2026-2028 年度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代理服务采购公开询比,本项目预估不含税金额490000.00元。最终以实际成交金额签订合同。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2026-2028 年度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代理服务采购。
1.2.1.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6个月为止或份额执行完为止。
1.2.1.2质量要求:符合技术规范书要求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2.1.3服务地点:临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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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包名称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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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临沧分公司2026-2028 年度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代理服务采购 |
2026-2028 年度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代理服务采购 |
/ |
490000 |
临沧市 |
/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00%。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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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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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事诉讼代理(不涉及财产案件) |
5700.00 |
简易案件(含行政纠纷、劳资纠纷等)/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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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事诉讼代理(不涉及财产案件) |
9100.00 |
复杂案件(含行政纠纷、劳资纠纷等)/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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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仲裁代理 |
5700.00 |
标的额10万元以下/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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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仲裁代理 |
12000.00 |
标的额10万-3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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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仲裁代理 |
14000.00 |
标的额30万-5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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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仲裁代理 |
17000.00 |
标的额50万-10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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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仲裁代理 |
23000.00 |
标的额100万-20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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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仲裁代理 |
34000.00 |
标的额200万-50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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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仲裁代理 |
46000.00 |
标的额500万-80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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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仲裁代理 |
57000.00 |
标的额800万-1000万元/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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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仲裁代理 |
68000.00 |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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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风险代理 |
17000.00 |
挽回损失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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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风险代理 |
23000.00 |
挽回损失金额在100万以上不足500万的/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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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风险代理 |
57000.00 |
挽回损失金额在500万以上不足1000万的/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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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风险代理 |
68000.00 |
挽回损失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的/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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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风险代理 |
91000.00 |
挽回损失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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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综合支撑 |
340.00 |
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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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综合支撑 |
340.00 |
审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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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综合支撑 |
340.00 |
出具律师函、声明/不含税单价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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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综合支撑 |
1200.00 |
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不含税单价限价 |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扫描件。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须提供相应登记注册证明材料。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相关要求。备注:须提供司法行政机关正式颁发并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作为证明材料。。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 供应商应具备2023年1月1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止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的法律服务项目(诉讼代理或非诉业务)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业绩不少于1个(与个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不予认可)。
供应商可按下述A/B任一种方式提供证明材料:
A.供应商提供总价固定的合同为单项合同;供应商提供单价固定、按实际发生数量结算的合同为框架合同。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的,应提供合同全本或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关键页必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签字或盖章页、合同执行或签订时间页以及含有可识别服务内容的合同内容页及参与项目的团队人员信息的内容页,提供框架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的,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与之对应的订单或结算单或发票(时间以合同内容中可识别执行时间为准如没有执行时间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可识别的团队人员须包含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单项合同的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业绩金额以框架合同下对应的订单金额累计或结算依据金额累计为准。
B.提供有委托方(指企业/事业/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个人委托除外))盖章的聘书或委托书,委托内容指从事法律服务,要求委托书或聘书上含有可识别的服务内容、金额、可识别参与项目的团队人员信息,时间以委托书或聘书的执行有效期为准,没有执行有效期的以签署日期为准, 可识别的团队人员须包含拟派本项目负责人。
不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
2.1.6资质要求:供应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经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扫描件。若以分所名义响应,需提供总所的授权。
2.1.7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指派1名律师作为本项目的负责人,要求负责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且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年限不少于10年(含)。
注:上述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执业证书扫描件、2025年10月1日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单位须为供应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满足要求的不予认可。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03月24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24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24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2 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3月13日16时30分00秒至2026年03月16日23时59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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