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条款”新增一条:“12、通用条款第********条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本次为重新招标不执行上述条款,基准日期为招标控制价审定日期2025年11月14日。”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3月19日 09:15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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