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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公告
日期:2026-03-12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受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企法部 委托现就 外聘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且存续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要提供意向单位负责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意向单位须是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分所参与投商的,需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明确总所承担基于本次投商及后续服务发生的法律责任。

3、意向单位应依法注册成立5年以上(以注册登记批准日期为基准日),具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和独立运作能力(包括运营、财务、组织、管理、市场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及从业的相关规定(注:以上证书、证件及证明材料等评审时须提供原件备查、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且近3年没有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该证明由意向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5、意向单位应当确定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名单,每名律师均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熟悉国有企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诉讼类和非诉讼类专项法律服务能力和相关执业业绩(需提供从2023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的执业业绩材料),近3年没有被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记录,并出具无行业处分证明材料(该证明由意向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曾为铁路企业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并有成功案例的优先选用。曾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的外聘律师,服务期间给铁路单位造成权益损害或造成不良反映的,不接受其参与评审;

6、意向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意向单位存在提供虚假、伪造或不符合要求材料情形的,遴选人有权取消其评审资格。入围后发现提供虚假、伪造或不符合要求材料情形的,遴选人有权停止合作,并从入围目录中予以剔除。

7、意向单位以书面方式承诺为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185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案件情况至少优惠10%,具体金额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9、投标人提供的资格性审查承诺书应声明: 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在近一年内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司法机关认定的行贿犯罪行为;是否在近一年内本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被纪检监察组织认定的违规向铁路企业人员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拟供项目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是否被国铁集团暂停接受其参与各类项目采购活动,或暂停采购、使用其相应项目。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从 2026 年 3 月13日 8 时 30 分 起至2026 年 3 月17 日 17 时 00 分 (北京时间)止公开出售。报名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相同。

提出澄清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19 日 17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答疑截止时间:2026 年 3 月 19 日 17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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