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招标文件-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对“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城市道路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900万元。每个得2分,本项最多得6分。
要求提供在规定年限内满足特定要求的3个项目负责人业绩严重限制了竞争,市场上只有特定的项目经理能够满足,属于“量身定制”标准,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900万元是将企业规模和过往项目资产嫁接到项目负责人能力,这种设定抬高了项目负责人业绩响应门槛,合同金额直接与企业的营业收入相关。
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采购与安装项目,依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要求,本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的数量及项目规模均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排斥投标人情形。
2、招标文件P23-P24页“投标所需资料”第(3)条提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请问投标阶段是否须提供上述证书?
答:依据招标文件提供,若明确要求提供则需提供,未明确要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是否提供。
3、招标文件P67页要求提供“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提供“初验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4、若投标人业绩为联合体承接的项目,提供的合同等证明材料能清晰反映联合体分工,且由投标人所承担部分的工作内容和金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此类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5、若投标人提供的两份不同业绩的甲方为同一家公司的,两份业绩是否均分别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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