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修改为:
1、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应向承包人提出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不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却拒不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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