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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封样检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6-03-11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YZB
项目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封样检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0.0万元 最高限价:50.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50 50 其他服务 对西青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预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的现场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结构工程、节能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等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具体详见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实际服务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向本市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政采贷”融资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请于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向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咨询。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只接受中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参与磋商。中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2)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得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证书;(3)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前3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提供2025年0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者零申报的提供相应文件说明;(5)提供2025年06月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6)供应商须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03月12日到 2026年03月18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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