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污泥干化焚烧项目EPC(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西宁市污泥干化焚烧项目EPC(第二次)已由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市发改备字(2025)第026(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西宁深能湟水环保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西宁深能湟水环保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项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黑沟
(2)规模:项目日处理规模600t/d市政污泥,建设在焚烧厂内空闲建设用地(用地范围详见附件总图,补充附件用地范围)。本项目采用污泥干化+协同焚烧的处置工艺,干化过程利用焚烧发电项目产生的蒸汽和电力,干化后的污泥送入原有焚烧炉协同焚烧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利用焚烧厂相关治理设施协同处置。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名称:西宁市污泥干化焚烧项目EPC(第二次)标段一
合同估算价:15943.86万元
投标所需身份类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
服务期:345.0天
招标范围:(1)设计范围分界(包括但不限于此):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工艺系统以及因污泥干化焚烧项目涉及的原焚烧厂系统(入炉接口开口位置及方案由招标方负责,投标方配合;以焚烧炉干污泥入炉接口为界,涉及到的焚烧炉本体改造的设计及施工由招标方负责、投标方配合)、辅助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工艺系统及土建工程的全部设计工作均为投标方的设计范围,设计阶段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竣工图绘制。 (2)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此):投标方负责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施工费用(含改造费用)。投标方负责项目场地平整及清表费用(如需),总图方案经招标方确认同意后进行实施。 (3)本工程施工范围内除焚烧炉本体改造、生产车辆、检修工器具、实验室设备仪器、办公及生活家具外,其余本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供应、运输、现场保管发放等均由投标方负责,并配合验收和功能试验。主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采购的技术规范书、合同签订必须经招标方书面确认。施工用电及药剂由投标方负责。 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以下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具备以下①或②或③资质,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备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③具备环境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电力行业(火力发电)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建过1个300t/d及以上规模的污泥处置(干化或焚烧或资源化)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EPC总承包业绩;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若为联合体业绩,需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需清晰体现各单位承担工作范围。 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项目经理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记录有效,(项目经理以此条要求为准,无需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资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上担任任何职务。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员担任,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其承接业务的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个;(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4)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5)联合体牵头人为本项目设计单位,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6)除联合体牵头人外,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中标与项目实施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4该项目共1(具体标段)个标段。潜在投标人可对其中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最多允许中1(具体数量)个标段。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方式:2026年03月11日 0:00 时至 2026年04月09日 24:00 时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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