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1.1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或框架协议上限金额执行完毕时止(以先到达为准)。
1.1.2招标内容:
汽车充电桩、变压器的勘察设计、施工与部分设备及材料购置,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1.1.3预估规模:本项目含税总预算金额为4701.24万元。
1.1.4 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
1.1.5 计划工期:本项目为框架招标,承包方收到发包方的工程开工通知或委托单或工单或订单之日起至完成交付:直供电(含高压打火送电)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转供电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
1.1.6 建设地点:天津市,具体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
1.1.7 保修期: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期自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8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求:中标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1.1.9 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1.10技术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2本项目划分标段,具体标段划分如下:
|
序号 |
标段名称 |
所涉及的主要服务内容描述 |
实施地域 |
标段预估采购金额(万元,不含税) |
税率 |
标段预估采购金额(万元,含税) |
中标人数量 |
|
1 |
标段一 |
汽车充电站EPC总承包服务 |
滨海分公司、宁河分公司 |
1565.26 |
9% |
1706.13 |
1 |
|
2 |
标段二 |
汽车充电站EPC总承包服务 |
武清分公司、西南分公司、河北河东分公司、和平河西分公司、静海分公司 |
1487.8 |
9% |
1621.71 |
1 |
|
3 |
标段三 |
汽车充电站EPC总承包服务 |
东北分公司、南开红桥分公司、宝坻分公司、蓟州分公司 |
1260 |
9% |
1373.4 |
1 |
|
合计 |
4313.06 |
9% |
4701.24 |
3 |
|||
|
说明:(1)涉及行政区域与天津铁塔分公司管辖区域存在交叉的,以天津铁塔分公司管理的行政区为准。 (2)本项目招标完成后,待上期同类项目到期或份额执行完毕,再正式启用本次招标结果。 |
注: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段数为【1】个。
★1.3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87%,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取费依据详见附件《基准价表》,其中安全生产费、规费不打折。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1.2控股及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3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4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联合体投标的,同时考察联合体各方上述2.1.1-2.1.5内容。
2.1.6投标人资质要求:
2.1.6.1施工资质:
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1)、(2)、(3)资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三级及以上资质(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及以上、承修类三级(10千伏以下)及以上、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及以上);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上资质要求则只考察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
2.1.6.2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1)、(2)资质: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至少一个以下勘察资质: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至少一个以下设计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②电力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电力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核发的送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上资质要求则只考察联合体中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成员。)。
注:若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影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未开展续签或补办程序,请提供国家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否则不予认可。
2.1.7投标人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负责人:1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同时具备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机电工程);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2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资料员:至少1名。
注:(1)提供上述人员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自2025年6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投标人为其缴纳的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须加盖社保机构印章,否则不予认可)。
(2)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上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求则只考察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
注:标段间人员可复用。标段内人员不得复用,否则相关人员按无效处理。
2.1.8业绩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单项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起始时间以订单/结算单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同类范围:电力施工类)的施工业绩,累计业绩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采购订单或结算单签订金额为准)。
注:(1)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缺少关键信息导致无法评审的,不予认可);若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扫描件(框架协议扫描件缺少关键信息导致无法评审的,不予认可)及框架协议下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
(2)合同或框架协议(含采购订单或结算单)若同时包含非同类业绩的,须能明确区分同类业绩所占金额,因无法明确区分而导致无法评审的,相关业绩无效。
(3)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无法明确体现与框架协议的关联性的,须提供服务客户出具的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加盖服务客户单位公章或业务部门章)。
(4)业绩有效时间:合同、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结算单)无签订时间的,若通过内容可有效判断实施时间符合要求的,则给予认可。
(5)合同或框架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的认定原则:按照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执行,签字盖章不符合约定的不予认定。未明确约定的,按照签字或盖章生效原则进行认定。
(6)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7)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业绩要求则只考察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
2.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为准),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除外;
(17)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同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天津市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8)投标人同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投标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19)投标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20)因撤销投标或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21)被列入【全国/天津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22)被列入【同类产品或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天津市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参与投标,以上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则考察联合体各方)。
2.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中投标。
2.4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3月11日08时00分至2026年3月1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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