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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电信2026年全渠道运营中心开放渠道营销服务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6-03-10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引入合作方需具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运营资质,需具备团队管理经验,需以我方工作要求进行整个团队的管理;组建公众侧营销队伍,协助我方进行社区店、核心厅店、商圈门店、分公司自有营销渠道等的渠道拓展和市场抢占,按照要求完成市场调查、宣传布展、业务培训、能力认证、业务支撑、产品销售、现场促销等工作;负责营销队伍薪酬发放、保险缴纳、试用期及清退管理。因时间紧急,本次采购选择公开询比采购方式。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 辅助销售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激励发放、助销人员派驻、售前及售后咨询、销售技能及业务规范培训等内容。

(一)辅助销售,即供应商指派销售人员到采购人指定门店或区域完成销售任务,并在录入系统中打上相应标签。

(二)业务支撑,即供应商指派业务支撑人员完成采购人指定门店或区域的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系统录入和培训工作。

(三)供应商派驻到采购人指定门店的人员,需经采购人业务培训合格后,安排到相应门店。后续采购人将制定KPI考核标准,并每月对派驻人员进行考核。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完成一系列培训及评级。

(四)如供应商派驻人员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将派驻人员退回供应商。

(五)双方建立业务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衔接、协调日常具体工作,及时并恰当处理各项事宜。

项目预算:333万元(含税)

服务期限: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服务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成交人数量及份额:成交人数量为1个,份额为100%

合同类型:一事一议合同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沈阳电信2026年全渠道运营中心开放渠道营销服务项目

营销服务

-1

1

辽宁省沈阳市

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00%]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设置含税支撑服务费率最高响应报价折扣12%,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注: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4     2.1.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5 供应商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须提供开票承诺或以往项目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1.6响应保证金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2.1.7供应商须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运营资质。

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证书网查截图(截图需体现查询结果)。

2.1.8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01月01日起至2026年1月31日前的同类业绩一份。(同类业绩指:业务外包类或服务外包类)(固定总价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下达时间为准)

 注:

(1)以上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2)合同关键页包含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订时间和合同签章页。

(3)若为固定总价合同须至少提供一张对应发票。

(4)若为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与订单须同时提供(至少一份),业绩数量以提供框架协议数量为准,框架协议下每个订单须至少提供一张对应发票。

(5)如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资料提供不全、无法确定业绩关键信息或图片因模糊等原因无法辨识,则作未提供处理。

2.1.9人员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名。

注:(1)须提供人员配备清单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社保证明须提供人员距离响应截止日所在月份近6个月内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参保人员信息、(参保)缴费单位名称、(参保)缴费期限等重要信息,社保缴费单位须与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不接受第三方代缴】;

(3)证明材料不全或证明材料不清晰评审委员会无法认定的不予计取;

2.1.10本项目不接受转包或分包。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03月19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19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19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3月10日19时00分00秒至2026年03月13日19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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