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1.1.1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或框架协议上限金额执行完毕时止(以先到达为准)。
1.1.2招标内容:采购分体式直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机及终端),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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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类型 |
产品规格型号 |
预估数量(台) |
预估含税单价(元/台) |
预估含税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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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200KW直流充电机 |
分体式整流柜 |
4 |
210100 |
84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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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600KW直流充电机 |
分体式整流柜 |
4 |
271200 |
108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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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KW直流充电机 |
分体式整流柜 |
4 |
328100 |
131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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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500KW直流充电机 |
分体式整流柜 |
8 |
381300 |
305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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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50A单枪终端 |
分体式终端 |
40 |
8000 |
3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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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50A双枪终端 |
分体式终端 |
130 |
13400 |
17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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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83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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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实际以订单数量为准。 |
1.2预算总金额:8350000元(含税)。
1.3交货地点:天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1.4供货期限:自订单下发之日起15个自然日(含)之内交付至指定地点。
1.5保修期:自订单验收合格当日起72个月。
1.6质量或技术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相关要求。
1.7前置仓储能力要求:前置仓库备货比例不得低于招标标的10%。
1.8本次集中招标采用【份额招标】的方式,具体划分及中标情况如下:
本次集采中标人数量为【2】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及分配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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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综合排名 |
中标份额(%) |
预估中标数量(如有) |
预估中标金额(元,含税)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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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名 |
60 |
-- |
5010000 |
天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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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名 |
40 |
-- |
3340000 |
|
|
合计 |
8350000 |
/ |
1.9★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100%,取费依据:报价以附件4:基准价表为基准。投标折扣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2控股及管理关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自然人股东: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4高级管理人员: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承诺本项目为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单项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框架协议起始时间以采购订单/结算单签订时间为准)期间实施的同类项目(同类范围:汽车充电桩设备)销售业绩,业绩累计金额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业绩金额以单项合同/采购订单或结算单签订金额为准)。
注:(1)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缺少关键信息导致无法评审的,不予认可);若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扫描件(框架协议扫描件缺少关键信息导致无法评审的,不予认可)及框架协议下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扫描件。
(2)合同或框架协议(含采购订单或结算单)若同时包含非同类业绩的,须能明确区分同类业绩所占金额,因无法明确区分而导致无法评审的,相关业绩无效。
(3)框架协议下的采购订单或结算单无法明确体现与框架协议的关联性的,须提供服务客户出具的用户证明(用户证明须加盖服务客户单位公章或业务部门章),否则不予认可。
(4)业绩有效时间:合同、框架协议(采购订单/结算单)无签订时间的,若通过内容可有效判断实施时间符合要求的,则给予认可。
(5)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6)合同或框架协议签字盖章生效的认定原则:按照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执行,签字盖章不符合约定的不予认定。未明确约定的,按照签字或盖章生效原则进行认定。
2.1.7产品检测报告:投标人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期间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合格的直流分体桩(分体式)产品CMA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具备CMA标识),至少提供一个型号的检测报告,型号须为本次招标范围中对应产品类型的规格型号。
注:须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扫描件。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同类产品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天津市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0)投标人同类产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投标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所在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
(11)投标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2)因撤销投标或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天津市)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列入【全国/天津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4)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列入【同类】货物“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天津市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3月10日08时00分至2026年3月1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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