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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6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所属单位或项目(水泥稳定碎石)框架协议采购公告
日期:2026-03-09 收藏项目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

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深圳等地。广州市南沙区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2025年11月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实行集中采购。

1.2采购内容:

1.2.1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详见采购公告。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1.4采购范围:协议有效期内,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项目,通过“二次竞价”选定供应商,签订框架采购协议。各供应商入围报价作为实际采购“二次竞价”报价上限,结算按实际供应数量。

1.5采购单位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前,有权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框架协议入围候选人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生产厂家需予以配合和协助。被推荐并通过考察的入围候选人,采购单位确定其为入围供应商。

2.采购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九届第21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2.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2.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2.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 号);

2.6《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公司物设〔2025〕505号);

2.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营业范围: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采购物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物资生产、加工的独立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且必须具有供应能力。

3.2生产厂家能力:生产厂家须具备标的物生产能力,应附用于生产标的物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代理商提供授权厂家资料。

3.3财务能力:报价人能出具税率为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纳税人证明材料)。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任意连续两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3.4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提供2023年1月1日至开标之日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必须为投标物资生产厂产品,检测委托单位必须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代理的生产厂)有效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一份。

3.5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至少1份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单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业绩优先入围。

3.6供应能力:应具备24小时不间断生产发货的供应能力。运输距离不得超过50km。 

3.7履约信用:供应商近两年(2022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3.8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与本采购项目相同投标包件其他投标人的控股股东为同一人;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投标(代理)产品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被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且在公布期限内(以投标截止日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评标时的判断依据);

(16)投标人在近三年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

(17)投标人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内。

3.9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②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④质量要求:供应商提供材料质量必须满足项目所在地区项目施工相关质量的各项要求,材料现场随机取样检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无条件退场);必须配合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的原材抽检工作。因产品不合格产生的相关检测费,给招标人造成的退货损失、工期延误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采购文件售卖时间为2026年3月9日09时00分-2026年3月14日0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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