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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工程公司华北项目甲醇发电购电项目招标项目公告
日期:2026-03-08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本胜利工程公司华北项目甲醇发电购电项目招标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项目概算1929.00万元(不含增值税);招标人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实施单位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运营分公司招标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竞争性公开招标,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情况简介:

服务方使用以甲醇为主要燃料的发电设备,同时配备储能装置为钻井现场提供电能,负责将满足要求的电能接入钻井队配电房接线端子之前的所有工作及安全事宜。

2.2 标的物:甲醇发电电能。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4 服务地点:华北地区(大牛地、杭锦旗等施工区域)。

三、资格要求

胜利工程公司华北项目甲醇发电购电项目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合法机构,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未被列入胜利石油工程公司供应商、承(分)包商黑名单/灰名单,以上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未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证明。

(4) 投标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5) 投标人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主管,且以上人员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提供复印件证明。

(6) 投标人具备满足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能力,承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地点达到招标人的用电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任意时间能为招标人2部钻机同时提供动力服务。”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提供至少24台单台功率不小于300KW的甲醇发电机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若投标人为甲醇发电机生产厂家,可提供销售发票);提供至少4台储能装置(单台功率不小于500KW、容量不小于250KWh)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若投标人为储能装置生产厂家,可提供销售发票)。

注:以上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将无法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2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仅限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商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费用:招标文件费用300.00元人民币,一经支付成功视同售出,售后不退。

4.2 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6年03月08日 09:00:00至2026年03月13日 09:00:00(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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