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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翼数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类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服务采购项目询比公告(变更)
日期:2026-03-06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通过与供应商的合作,完成采购人对于国内商标著作权申请、维护等工作要求,支撑采购人商标类知识产权日常事务。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 采购预算(人民币)含税48万元

  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或本项目金额执行完毕,以先达到的条件为准

  技术要求: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天翼数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类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天翼数字生活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类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

1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00%]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
[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有效供应商及成交供应商数量原则相关表格]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请在此处自行编辑与采购方案相同的份额分配原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详见询比文件附件报价文件,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3 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为本项目提供项目经理1名,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3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注:提供证明材料(身份证扫描件、毕业证扫描件或学信网查询截图、工作经验以履历表及毕业证书为评审依据、劳动合同复印件、2025年7月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不接受第三方代缴))不提供或材料无效不得分。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7
    2.1.6 (1)供应商须为已备案且通过核验的代理机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商标注册与管理平台查询截图(https://toas.sbj.cnipa.gov.cn/toas-extra-prod/agencyInformationInquiry)。

  (2)供应商需具备完成本项目技术规范书内服务内容的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供应商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一家律师事务所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合法设立并开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政许可证明)。

  2)供应商所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一家律师事务所符合法定条件,能够合法设立并开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政许可证明),并提供合作证明(例如事项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或合作合同等)。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供应商能够合法代理商标争议、异议或诉讼等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

  (3)如某一供应商经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内容中技术得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50%时,视为实质性偏离,将否决其响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03月17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17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3月17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2 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3 产品业绩要求: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前一日,完成的本项目同类业绩(同类指商标代理事项相关)不少于1份,且该业绩含税金额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注:提供单项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金额页、签章页,时间和金额以合同为准;如为框架协议,则需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对应服务期间的结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盖章订单或盖章订单汇总单或盖章结算单或发票扫描件),时间和金额以框架协议结算证明材料为准。
    2.3.4  供应商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及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须提供一张近一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承诺书。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3月09日00时00分00秒至2026年03月12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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