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长安镇中山小学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2月27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原因:增加异常低价报价问题条款更正内容: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其他商务需求”增加条款如下:参数性质编号内容明细内容说明5异常低价报价问题根据《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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