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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局集团公司管内宝鸡-咸阳地区光伏开发运营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3-05 收藏项目
西安局集团公司管内宝鸡-咸阳地区光伏开发运营项目的招商人为陕西国铁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

一、招商范围和招商内容

1.1项目概况: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线路覆盖包括陇海、宝成、包西、宁西、襄渝、西康、太中银、浩吉等普速铁路,以及徐兰、西成、银西、大西等高速铁路。管内营业线路共 18条,总延展长度约 5220公里。土地多为国有划拨用地,权属清晰,便于统一规划与新能源项目落地。管辖区主要位于中国西北及西南过渡地带,整体属于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区,整体光照条件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光伏开发优势明显,土地资源丰富且集中:铁路系统拥有大量线性廊道、站场屋顶、闲置边角地,适合建设分布式或小型集中式光伏项目。用电负荷稳定可实现“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提升经济性。政策支持明确国铁集团积极推动“绿色铁路”“双碳”战略,鼓励在铁路用地开展新能源项目,电网接入便利便于光伏并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凭借其广阔的管辖地域、充足的铁路用地、良好的光照条件及稳定的用电需求,在发展铁路光伏项目方面具备显著优势,是推进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载体。

本次招商以管内单位停车场光伏车棚建设为主,对于可开发利用的屋面、地面资源,中商人在踏勘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经招商人同意后可同步开发。

1.2包件设置:本项目按照地区分布共计设置1个包件:

序号

包件地区

属地供电段

单位

拟安装地点

车位数

面积(㎡)

拟装机量

1

宝鸡、咸阳地区

宝鸡供电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宝鸡运用车间

55

1000

140

2

宝鸡工务段

段部

50

900

125

注:包件内所标明位置为光伏车棚建设场地,为本次招商必须建设项目,其他未标明可建设资源以中商人最终踏勘结果为准。

经招商人初步踏勘,在宝鸡咸阳范围内的陇县、茂陵、兴平、武功、杨陵镇、蔡家坡、宝鸡、拓石、建河、社棠、长武、彬州西、永寿、礼泉、乾县等站区,可用面积约5万㎡,预计装机3.2兆瓦。

1.3 经营模式:合作经营,由中商人开发建设光伏项目,项目建成后,光伏所发电由集团公司各属地供电段消纳,余电部分输送到国家电网。中商人按照各供电段购买电价收取自消纳电费,上网部分电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招商人按照中商价向中商人收取分成收益。

1.4评审办法:综合评分

1.5支付方式:项目建成后中商人每月按中商价向招商人支付电费分成收入。

1.6合作年限:5年

1.7建设期限:项目由中商人投资建设,光伏车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建设期限3个月,其他可用于开发的屋面、地面光伏资源建设期限2年,如中商人未按期完成,招商人将收回资源、终止合作并扣除履约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8情况说明:

1.8.1.中商人拟开发的单个项目需提报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同意的则该项目废止,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8.2.该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进行开发,其中自消纳部分电价为集团公司用电单位(各供电段或合资铁路公司)购买国网电价,由中商人与用电单位结算。中商人按中商分成比例(自消纳部分电费收入和余电上网电费收入)每月向招商人支付分成收益。

1.8.3.项目建设过程中,招商人配合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但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供土地、房屋资产产权证明和房屋结构图等相关资料的,招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为规范集团公司光伏项目建设,招商人已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中商人需按照设计进行建设。

1.8.4.中商人负责办理项目所需的一切报备审批等相关手续,报备审批不通过由中商人负责。

1.8.5.中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关安全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中商人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8.6.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8.7.中商人在具体项目施工协议、资产界面划分和电费收取等方面须与资产管理单位、招商人签订协议。

1.8.8.因光伏项目施工造成屋面漏雨,由中商人负责维修。

1.8.9.本招商内容不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主投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1.8.10中商人预估金额:

按照装机量3.2兆瓦计算,宝鸡咸阳地区年发电量约320万度,按照0.66元/度计算,中商人年电费收入约211.2万元,5年总计21056万元。

注:该金额为预估金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1.9特别约定

(1)重要说明:此区域内的宝鸡机车检修厂此前已由前期合作单位进行光伏开发。若竞商人有意对上述地点的剩余闲置屋面及土地开展开发工作,需自行与当地发改及供电部门对接,全面了解相关备案、并网政策。若竞商人在未了解清楚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建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竞商人自行承担;若对招商人产生影响,竞商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光伏项目整体运营期限为20年,中商人在5年合同期内无不良履约情形,经与招商人协商确认后,可签订下一个5年合同期。若在5年合同期内出现不良履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电费收入分成、设备失控失管等情况,招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合同,扣除中商人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保留追究中商人民事责任的权利。

(3)在招商文件及合同约定中途解约或经营期满,中商人投资的设施设备、临时建筑物可拆除移动的,经招商人和中商人书面确认后由中商人自行拆除;不可拆除的无偿移交给招商人,不得以投资成本等为由向招商人索赔。

(4)经营期内因发展规划或铁路业务需要,铁路部门需收回房屋场地自用时,中商人须无条件交回,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在经营合同中依法合规明确细化本项要求。

(5)在合同期内,中商人不得进行转租、转包、转借等方式转移经营主体,否则按违约处理,招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6)中商人须严格履行合同,租赁期间自觉接受地方管理机构及招商人的检查,因违规造成的罚款等相关费用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7)中商人若对标的物进行适应性或提升性改造,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方案经招商人审核后予以实施,投资建设资产合作周期内折合完毕,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即视为招商人资产,中商人不得要求补偿。

(8)中商人建设的光伏项目中应包含信息监控系统,并接入甲方平台。

1.10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收到中商通知书起5日内,需向招商人按包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万元,合同期结束后无不良情况发生退回至中商人基本户,不计息。

二、招商底价

本项目招商底价在文件中公布

注:从第二轮报价开始竞价步长为1%。

三、竞商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其他竞商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其他竞商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为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

4.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

10.在近2年内(以招商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竞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曾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1.被列入招商资信“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12.截至2025年12月31日18:00时,竞商人不存在拖欠招商人2025年12月31日前合同应付款项的情况;以往经营活动中,竞商人与招商人不存在不诚信履约、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

13.与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与竞商人存在控股关系、为竞商人上级股东公司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竞商;

14.竞商人其他资格条件:

1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认并能够履行招商文件中各项规定的企业。

14.2.竞商人不得为信用中国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名单;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招商人没有任何纠纷,在近2年内(以招商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竞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竞商人需提供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涉及重大仲裁、诉讼案件及行贿犯罪,信用查询证明。

14.3.承认并服从招商人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各种相关规定。承认并服从招商人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各种相关规定。

14.4.竞商人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履约记录,竞商时需提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由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证明出具日期须在竞商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0日内,且显示可用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需注明‘无冻结、质押等使用限制’)。

14.5.竞商人或所使用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电力施工资质。

14.6.竞商人须提交所投资光伏项目的业绩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属地发改委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投资备案表,电费结算单据等;竞商人参与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作协议,属地发改委或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投资备案表,电费结算单据等。

14.7.竞商人需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自中商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文件中所列光伏车棚建设工作,如未按时完成视为中商人单方面违约,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扣除中商人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8.在国铁集团公布“黑名单”限制期企业、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竞商。

14.9.成立不足1年或连续1年没有经营动态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竞商。

14.10.本次招商不接受合伙制企业、联合体参与竞商。

14.11.若招商失败拟采取的措施为:发布二次招商公告按规定重新挂网,重新进行招标。

14.12.竞商有效期为120天。

四、招商文件的获取

1.竞商人应于2026年3月6日8:30至2026年3月16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

领取招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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