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范围和招商内容
1.1项目概况:为切实解决西安局集团公司职工新能源车辆充电需求,拟采用公开招商方式选取优秀企业在西安局集团公司管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1.2包件设置:1个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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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拟建设地点 |
车位数 |
拟建设充电桩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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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安机务段 |
西安待班楼南侧停车场 |
10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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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救援车间停车场 |
5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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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西安工务段 |
华山线路车间 |
6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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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咸阳线路车间 |
7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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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安线路车间 |
7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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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潼北线路车间 |
6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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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渭南西线路车间 |
6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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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安东车辆段 |
新丰一场 |
10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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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丰镇机务段 |
新丰西折返段五场待班楼东侧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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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宝鸡折返段内停车场 |
8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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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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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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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东客整所 |
30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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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宝鸡运用车间 |
5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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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西安西站站部 |
站部楼西侧 |
7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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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西安国际港站 |
国际港信号楼与工务楼中间 |
8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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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西安西站茂陵站 |
茂陵站停车场 |
5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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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西安西站咸阳北站 |
咸阳北站宿舍大门左侧 |
7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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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西安电务段 |
段部大院东部停车场 |
6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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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工务机械段 |
西安市未央区尚耕路工务机械段 |
224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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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西安高铁基础设施段 |
段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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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丰镇车站 |
新丰镇车站院内 |
8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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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宝鸡机车检修厂 |
厂区停车场 |
2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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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宝鸡工务段 |
段部 |
8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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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陇县站区 |
108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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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韩城车务段 |
韩城站区 |
172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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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铜川车务段 |
段部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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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富平南站区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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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铜川站区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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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铜川北站区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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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阎良站区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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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榆林车辆段 |
段部停车场 |
238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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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延安机务段 |
延安机务段段大门停车场 |
5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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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056 |
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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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为拟建设充电桩估算数量,仅作为本次招商项目参考,最终建成数量以现场实勘情况为准。
1.3 经营方式:合作经营
1.4评审办法:综合评分
1.5经营期限:5年(招商人给予中商人6个月的建设期,该建设期不计入合同期内。中商人需在建设期内完成包件内所有地点的充电桩建设,若逾期未完成则视为违约,招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商人承担。)
1.6付款方式:月结(中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充电服务费。若发生上述情况,招商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7特别约定:
1.7.1.中商人负责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及安全管理工作。招商人负责监督合作期间的安全状况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
1.7.2.中商人负责承担场地运营期间产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并按实际用量与提供单位进行结算。
1.7.3.中商人进行建设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前,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招商人审核,经招商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投资额应在合作周期内折合完毕,并归属为招商人资产。合同履行结束后,招商人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1.7.4.若在运营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中商人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此外,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5.在运营合同有效期内,严禁将合同标的进行转租、转包或转借给第三方。如有违反,将视作中商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6.中商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在运营期间应自觉接受地方管理机构、铁路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招商人的检查。因检查而产生的罚款等相关费用,均由中商人自行承担。
1.7.7.在运营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地方政府、国铁集团、西安局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对场地进行改造或收回等情形,中商人须无条件配合进行设备拆除,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商人提出赔偿要求。
1.7.8.因电站建设位置涉及内部单位中商人在建设中如需增加视频监控设备应获得招商人及对应场地单位同意,并按照招商人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公司管理相关要求及技术方案进行。
1.7.9.西安局集团公司下属各站段普遍存在地域分布广泛的状况,为服务站段职工的通勤需求,中商人须服从招商人的建设安排,2026年建设完成31处充电桩,建设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商项目包件中所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充电桩及其配套电力设施设备。如有违反,将视作中商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招商人有权追究中商人责任。
1.8特别说明:
1.8.1西安局管辖内各单位停车场均为内部停车场,不面向社会开放,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提出面向社会经营的要求。
1.8.2西安局管辖内各单位停车场所使用电力,均由相应管辖的供电段负责提供,电价按照供电段相关政策执行。中商人必须使用现有的电力供应系统,严禁私自接入其他电源。站段现有充电桩为集团公司职工出行保障设施,充电费1.1元/度,如后期因政策调整、电价变化、上级要求等其他原因充电费调整,中商人必须按要求进行调整,如未按要求调整则视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招商人有权追究中商人责任。
1.8.3为保障职工资金安全,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活动形式预收职工充电费用,必须做到一单一结。如有违反,将视作中商人违约行为,招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招商人有权追究中商人责任。
1.8.4中商人预估总金额:
按305台桩、年均利用1500小时、平均功率7kW估算:
(1)年充电量 = 305×7×1500 = 3,202,500 kWh(约320.25万度)
(2)年服务费收入 = 320.25万×0.4元 = 128.1万元。
注:该金额为预估金额,具体金额以实际收入为准。
1.9履约保证金: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中商人应在接到中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招商人缴纳1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中商人弃标。
二、招商底价
本项目招商底价在文件中公布
注:报价步长为1%,竞商人未按报价步长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三、竞商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其他竞商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2.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其他竞商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为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
4.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5.与本招商项目(包件)的招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税收违法黑名单;
10.在近2年内(以招商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竞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曾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1.被国铁集团、西安局集团公司、招商人列入招商资信“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12.截至2025年12月31日18:00时,竞商人不存在拖欠招商人2025年12月31日前合同应付款项的情况;以往经营活动中,竞商人与招商人不存在不诚信履约、尚未解决的法律纠纷;
13.与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与竞商人存在控股关系、为竞商人上级股东公司的单位,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竞商;
14.竞商人其他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及以上。
(2)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需提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经营范围须包含充电桩经营等相关内容。
(4)诚信守法经营,承认并能够履行招商文件中各项规定的企业,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无未处理的行政处罚信息等严重不良记录(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材料)。在近2年内(以招商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竞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行为;竞商人需提供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涉及重大仲裁、诉讼案件及行贿犯罪,信用查询证明。
(5)承认并服从招商人的监督、管理,遵守铁路各种相关规定(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
(6)须提供正在运营充电站业绩证明,包括场地租赁合同或属地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通过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7)所使用充电桩须为市场知名品牌,具备完善售后体系,维保响应及时。收费平台须与招商人指定的管理系统兼容,且支持实时数据上传和远程监控功能,免费提供用于监督运营的后台超级管理员账户及充电桩运营数据API接口(需提供招商人出具的系统对接确认书)。充电设备应具备过压、过流、漏电保护等安全防护措施,并通过国家相关质量认证。所有充电桩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确保运行稳定、计量准确。收费系统应明码标价,支持主流支付方式,结算流程清晰透明,符合国家价格管理规定。
(8)竞商人需自行前往项目地点进行踏勘,并承担产生的踏勘费用。踏勘完毕后在需竞商文件中提供《现场踏勘确认书》,确认了解建设地点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设充电桩。
(9)在国铁集团公布“黑名单”限制期企业、与西安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间有未结诉讼(仲裁)相对方禁止参与竞商。
(10)成立不足1年或连续1年没有经营动态的路外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竞商。
(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12)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13)若招商失败拟采取的措施为:发布二次招商公告按规定重新挂网,重新进行招标。
(14)竞商有效期为120天。
四、招商文件的获取
竞商人应于2026年3月6日8:30至2026年3月16日17:30(北京时间,下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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