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42沪蓉高速宜巴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改委关于G42沪蓉高速宜巴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5〕192号)批准建设,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42沪蓉高速宜巴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5〕177号)批复初步设计,项目法人为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均来自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国家政策性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北交投巴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宜昌市、恩施州。
建设规模:G42沪蓉高速宜巴段起于宜昌市夷陵区与荆宜高速相接的夷陵枢纽互通处,起点桩号K1109+024,止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与重庆交界楚阳隧道内,终点桩号K1281+744,路线全长172.72km。采用设计速度80km/h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整体式路基宽度24.5m,分离式路基宽度12.25m。
其他:本项目主要技术难点中包含的长、特长隧道详见附表1。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负责标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等)等安全韧性提升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和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拆除既有工程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HRYBSG-1标段。
计划工期: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4月。
合同估算价:79000万元
2.3其他:本条第2.2款中的计划工期即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函中的工期。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附录。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2)由承担土建工程(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等)施工任务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4)若联合体中标,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成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
3.4本次招标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
3.6其它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4.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3月10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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