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地铁1号线二期、3号线二期工程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调整方案(2012~2021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3151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对本工程所需照明系统进行招标采购。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与1号线一期工程衔接,呈南北走向。工程起于洨河大道站(不含),止于东洋站,沿秦岭大街和新城大道敷设,线路全长13.543km,全为地下线,共设车站8座,全为地下站,分别为:西庄站、东庄站、会展中心站、行政中心站、园博园站、天元湖站(已开通)东上泽站、东洋站(未开通),平均站间距为1.684km。设停车场1处,为南牛停车场,规划用地面积为20公顷。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二期04 标段工程,包含一个区间和一个停车场,即东洋站~南牛停车场出入段线区间(简称东南区间)及南牛停车场。南牛停车场总用地面积约 14.5 公顷。主要包括运用库、综合楼、洗车库、工程车库、综合水处理站、锅炉房、牵引降压变电所、门卫 1、门卫 2、垃圾站、派出所共 11个单体。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中国铁建供应链〔2025〕106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照明系统招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营业范围包含所本次招标物资;必须满足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本次招标的技术要求,具有本项目所需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及供应经验。本次采购允许代理商参与投标,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人民币,须具有投标物资贸易经营权,具有投标产品供应经验。代理商选定一家或两家满足资质要求的厂家,为本项目供应。本次采购属于甲控乙购,限制采购品牌。
2.生产能力:生产商具有一定的的生产供应能力,具有专业生产标的物资的厂房车间、专业生产设备、专业试验检测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产品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报价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报价人近三年(2023、2024、2025 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质量认证保证能力:生产商须通过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投标人应在投标阶段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及地方现行标准,提供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材料的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5.供货业绩:生产商具有城市轨道工程或国内大型重点工程同类型产品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发票等);其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企业无合同违约现象。
6.履约信用:报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三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
7.本次采购不接受在国家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禁止报价处罚有效期内的报价人,不接受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版《合作方警示名录》、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警示名录中的企业。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9.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报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报价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0)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在近三年内报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7日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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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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