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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2026年至2027年基站空调产品到货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6-02-28 收藏项目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拟选聘2家检测机构提供中国铁塔2026年至2027年基站空调产品到货检测服务,本次采购的预估数量具体如下:

序号

到货检测产品

预估数量(次)

1

基站空调

24

注:以上预估数量为采购人预估的服务期内需要检测的数量,具体以采购人的实际检测需求为准。

1.6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7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成交供应商数量为2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成交份额如下:

份额

成交供应商排名

成交份额

预估成交数量(次)

1

第一名

60%

14

2

第二名

40%

10

1.8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总价最高响应限价,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人民币360000元(含税),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超过总价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基站空调产品到货检测服务,本次采购的基站空调产品检测服务具体检测项目及标准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2.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2.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4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合格,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及采购人相关具体要求(本项目服务规范书的质量验收标准)。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2检测资质:供应商应具备通过国家认证的有效的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授权检测能力范围应同时覆盖:

(1)GB/T 17758-202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2)GB/T 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

注:

(1)须提供上述有效证书及证书附表扫描件(以上证明文件需能体现评审标准所列事项,否则不予认可)。

(2)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3检测设备要求:供应商应同时具备如下设备:(1)焓差实验室;(2)卤素检漏仪设备。

注:

(1)须提供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认证资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校准证书,校准证书中的委托方或制造商应为供应商;如校准证书的委托方或制造商非供应商,则需额外提供租赁合同及对应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

(2)须提供对应设备照片,清晰体现设备铭牌。

(3)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4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3年02月0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具备至少1个同类检测项目业绩,并出具过相应的检测报告。

同类项目指:空调产品检测服务项目。

注:

(1)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标的、签字盖章页)及合同对应的至少1份检测报告和1张发票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作为证明文件。如合同无法说明项目内容符合上述同类项目业绩内容,可补充提供由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作依据(证明文件须加盖合同甲方公司章或合同章,或甲方项目使用部门的部门章)。

(2)合同对应的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

a、检测报告出具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在本项目询比(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

b、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为响应供应商;

c、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应包括:GB/T 17758-2023《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GB/T 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

d、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与合同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合理的说明及证明文件,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

(3)合同对应的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截图)应同时满足a、b、c、d条件可认定为有效发票:

a、开票日期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及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且处于【2023年02月01日至本项目公开询比(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区间内;

b、发票购买方与合同甲方或其分支机构一致;

c、发票销售方与合同乙方(响应供应商)一致;

d、发票为未冲红发票。

(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清晰等导致评委无法认定的,一律不予认可。

3.5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6自然人股东: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7高级管理人员: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享受免税优惠的除外)。

3.9不得存在的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3年02月0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2月0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1年02月0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或总部“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品类或同类检测服务类“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的。

(11)在总部全品类或同类检测服务类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加总部所属标包/标段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12)在非集中采购项目中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或总部)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全品类或同类检测服务类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10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1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

3.12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采购文件的获取

5.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02月28日20时00分至2026年03月06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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