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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广盈智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聘请律师事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6-02-28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NS

2、项目名称:新郑市广盈智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聘请律师事务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950000.00元;最高限价:950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内容:中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基地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项目总体法律架构设计、投融资与股权结构法律服务、政策支持与财政补贴落地、平台公司设立及治理结构、订单采购与交付法律体系、场景应用与数据合规体系、日常法律顾问与专项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七大板块)。

5.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5.3服务周期:覆盖中部具身智能产业基地项目全流程(五年,以项目推进实施时间节点为准)

5.4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5.5服务地点:新郑市境内

5.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5.7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

6、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周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正式执业律师,并提供执业证件。

3.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3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信用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开标当天查询到投标人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投标人为无效响应;

3.4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违法分包,不允许挂靠其他公司参与投标。(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具体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03月02日至2026年03月06日,每天09:00至12:00,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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