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1.总体说明第二条由“本章无“※”的条款,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已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小组原则上不再与各供应商就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及拟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一对一磋商。”修改为“序号前标示了“*”的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响应文件应当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视作无效。如本章要求供应商针对实质性响应条款提供技术支持资料(详见相应条款具体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并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若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何种证明材料,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注册证等为准。”。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4.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序号“3-6”及序号“24-27”项产品,备注由“第三类医疗器械”修改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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