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项目名称:乌审旗端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盘壕煤矿煤矸石运输综合利用处置公开招标
2.2 项目编号:SNZB
2.3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营盘壕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西南部的乌审旗境内,纳林河矿区中部,行政区划隶属乌审旗嘎鲁图镇管辖,隶属于兖矿能源集团,具有国有控股性质。营盘壕井田南北长约14.1km,东西宽约8.5km,面积约113.34平方公里,资源量约为22.58亿吨,生产规模800万吨/年,煤矸石产量约为160万吨/年,煤矸石质量以场地实物为准,投标方可自行于开标前对煤矸石进行检验,一经报名则视为对煤矸石质量的确认。
(1)运输及综合处置利用营盘壕煤矿煤矸石日均能力不低于0.6万吨,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能够接收营盘壕煤矿预计的矸石处置量。
(2)煤矸石运输处置费包含装车费、自矿井到利用处置地点的运输费、综合处置费、关系协调费、各种税费、乌审旗端信公司固定提取的1.55元/吨管理费及因煤矸石利用实施过程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3)投标方自行协调履行本项目所涉及的交通、路政、能源、环保、综合执法及地企等关系的协调。
(4)投标方自营盘壕煤矿矸石仓下完成煤矸石装车,负责运输至投标方矸石运输处置地点进行综合利用。
2.4矸石处置量:约为60.6万吨/年,具体以实际过磅量为准。。
2.5服务期限:计划处置服务期限为一年。矸石处置开始日以招标人根据矿井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书面通知为准。
2.6起止地点:起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营盘壕煤矿;终点为中标单位标书中提供的合法合规处置地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一)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且注册资本不低3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人民币),营业年限在3年以上(自注册之日起,到报名截止时间止的有效时间),营业范围须具备固体废弃物治理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三证合一的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矸石处置地必须具有煤矸石运输处置的相关能力,具有政府部门审批的矸石利用场地;具有矸石综合利用的设备设施,并保证能够正常生产,确保矸石得到综合利用。
(四)投标方自身不具有合法综合处置利用地点的,需提供与合法处置利用地点主体公司签订真实有效的合作协议;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资质且有矸石合法综合处置利用的可单独投标。投标人需上传以上要求的原件扫描件。
(五)投标方提供的矸石处置地具有真实有效的矸石运输处置相关的环评批复文件且满足招标处置需求量;提供真实有效的矸石处置地项目开工报告;有矸石处置利用项目备案手续,确保能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处置利用煤矸石。所有矸石运输处置手续必须齐全且有效期不早于2027年3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环评、林草、土地复垦方案、项目用地等等相关批复手续,不得非法用地;生态修复类项目还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还需要提供项目洪评审批手续。投标方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能够证明其回填余量和剩余服务年限的书面文件。投标方综合利用处置地点煤矸石日均利用处置能力不低于0.6万吨,投标方投标时提供的合法的环评批复文件、处置利用项目备案手续中剩余综合利用处置量不低于200万吨,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能够接收招标方预计的矸石处置量。投标方中标后,招标方对中标人的剩余综合利用处置量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如考察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投标方提供的矸石处置地必须具备围栏/围挡、防渗系统、截排水系统、警示标识牌、监测系统、防尘沟等防护设施,场地内需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投标方投标时需提供处置场地的现场照片。投标方中标后,招标方对中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如考察发现提供的照片与实际场地不符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投标方具有不低于600万元垫资能力,须提供2025年1~12月份任意一天的公司账户存款证明(账户现金余额截图或纸质承兑汇票正反面原件彩色扫描件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截图。纸质银行承兑需复印背书页至最后一手被背书人)。
(八)投标方必须具备不低于20台自有或协议车辆。所有车辆须符合环保要求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车辆均为合法运营车辆、手续完备发证日期须为招标公告(不含)前。且投标人须提供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环保清单,提供证件原件彩色扫描件,一车一档案,按要求填写附件2《投入车辆明细表》。
(1)自有车辆的,投标人提供自行截图的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sd.122.gov.cn/)的车辆查验结果,查验结果须为开标前三天的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脑官方车辆信息全屏截图,投标人所提供的官方截图车辆信息查询项中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每一辆车辆种类、车辆号码、使用性质、机动车状态符合要求且为正常运营车辆,车辆相关信息截图图像清晰,车辆相关信息官方截图必须与投标人投入车辆明细表保持一致,并在官方截图上用红线标注所提供的车辆信息,如投标人所提供官方截图不清晰的,按照截图清晰的有效车辆进行评审,评审车辆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未提供官方车辆信息截图的取消投标人资格。同时,评标委员会登陆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org.cn/)对所投标人提供的车辆环保情况进行查验。投标人车辆档案缺失或者机动车环保网查询不到的,此车辆不计入有效车辆。
(2)协议车辆的,必须提供车主与投标方签订的《车辆合作协议》原件扫描件。
(九)投标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方有权查验原件,如若发现所提供资料无效,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十)投标方中标后,除与招标方签订矸石运输处置合同外,矸石处置综合利用场所的主体公司还需与生产矸石矿方签订矸石处置协议,提供相关矸石合法处置手续备案,保证处置过程合法合规。
3.2本次招标严禁投标人分包、转包跨乌审旗行政区域转移矸石,因私自转移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方全责承担。投标方负责协调煤矿所在地及矸石利用处置地(乌审旗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因履行本项目造成的二次转运费用、处罚及相关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3.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中同时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以投标人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报告为准)
3.5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招标人有权查验原件,如若发现所提供资料无效,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02月26日起至于2026年03月03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 ,(北京时间,下同),……”报名获取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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