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采购项目预算:诉讼案件按“全风险代理”计费(由担保公司或其他方根据合同约定代偿的金额不计入律师的代理成果,律师代理费应在扣除代偿的部分后剩余的回款才计付风险代理费),费用计付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
1.现金回款在标的额(指起诉本息之和,下同)40%(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计付为现金回款的7%;
2.现金回款在标的额40%-80%(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计付为现金回款的9%;
3.现金回款在标的额80%以上的部分,代理费计付为现金回款的11%。
以物抵债的资产原则上应变现后按照前述现金回款标准计付。不能及时变现处置的,以法院裁定抵债金额为基数,若抵债资产为抵(质)押物的,按照不超过前述现金回款标准的30%计付;若抵债资产为非抵(质)押物的,按照不超过前述现金回款标准的50%计付。
案件撤诉、败诉(主要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或全部败诉)、代理期限内债权转让及我行主导的风险化解不计付风险代理费。
案件达成调和解后实现的回款不计付风险代理费。
3.2代理阶段
代理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及案件衍生或派生的所有程序。
四、投标人资格
4.1投标人须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4.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信用及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3投标人委派的律师应为执业律师,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并在资产处置、银行等金融行业法律服务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为突出的业绩。
五、投标人报名及投标资格的审查
5.1
投标人自本公告发布即2026 年2 月25 日起至2026 年3 月2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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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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