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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下潭尾水质净化厂1222KW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6-02-12 收藏项目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厦门市下潭尾水质净化厂1222KW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项目名称) 已由 厦门市翔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 厦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 (翔发改备 20253467)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100% ,招标人为 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 厦门市 ;

2.2. 工程建设规模: 项目位于厦门市下潭尾水质净化厂内,项目占用面积约7228平方米,利用水质净化厂屋顶及水池上部建设规模为 1222(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光伏与水质净化厂的有机结合,可以实现水质净化厂运行能源共给的清洁替代,有效实现水环境污染与空气环境污染的双减,助力厦门市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在 2030 年前达峰。工程总投资约639.27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32.75万元) ;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1)工程类别: 能源工程 ;

(2)招标类型: 施工总承包 ;

(3)招标范围和内容: 项目位于厦门市下潭尾水质净化厂内,项目占用面积: 约7228平方米,利用水质净化厂屋顶及水池上部建设规模为1222(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从光伏发电组件至厂区0.4KV配电系统并网。包含了光电转换系统、直流系统、逆变系统、接入系统、监测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等子系统安装、调试、性能保证和验收工作。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其中,本招标项目不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财政性投融资招标项目的投资批复或国有自筹资金招标项目的投资计划中应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费用方可应用】;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 建设规模为1222(kW)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压等级为10千伏以下,工程总投资约639.27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32.75万元)(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承包工程范围中相应等级规定的特征描述) ;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 工程总投资约639.27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532.75万元)(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相应规模标准规定的特征描述) ;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 / (“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符合福建省、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发布) 元。招标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BIM技术应用费一并发布;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 150 个日历天,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90个日历日内具备并网验收条件 ;

2.6. 标段划分(如果有): / ;

2.7. 质量要求: 合格,且符合《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及《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并通过电力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完成并网送电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承修、承试类三级(10 千伏以下)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 号),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则提供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求 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注册人员应满足其所持施工资质证书对应的施工资质标准要求。(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2.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下同)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贰 级 机电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3.3. 联合体投标:

3.3.1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营收和业绩促进措施的通知》(厦建筑[2021]138号)规定,本招标项目允许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与其在厦注册的子公司【由该企业全资或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或在厦注册的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指与该企业最终由同一集团(公司)控股(控股指持股比例大于50%)的企业】的其中一家,组成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联合体参与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其中:

(1)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由上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投标人的业绩以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的业绩为准。前述业绩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类似工程业绩(简称“企业业绩”,下同)。

(3)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以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的信用为准。前述信用指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合并简称“信用”,下同)。

(4)联合体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各方之间的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关系的证明资料。

3.3.2本招标项目 不接受 除3.3.1项情形以外的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 / 为牵头人,联合体投标人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本招标项目 不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 类。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1条规定确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 / 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3.5. 投标人(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1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1条规定的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其余成员;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第3.2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0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 。

3.6.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3.7. 其他资格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

3.8. 本招标项目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9.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在招投标期间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10.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中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中标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 02 月 13 日 00 时 00 分 00 秒至 2026 年 03 月 04 日 10 时 15 分 00 秒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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