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G1523甬莞高速公路台州机场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完成,并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同意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特许经营方案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同意。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为本项目招标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特许经营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线起点位于甬莞高速东侧,通过路桥互通与甬莞高速相接,随后往西利用现状东方大道线位布设高架桥,主线终点位于台州机场进场道路与东方大道交叉处,顺接台州机场进场道路,路线全长约 9.073km。项目主线设桥梁 7886m/5 座,全线设枢纽互通 1 处(山下李枢纽互通),一般互通 2 处(路桥互通、228 国道互通),主线收费站 1 处,改造现状收费站 1 处,匝道收费站 1 处(2 座),以及配置必要的交通管理用房和设施。因本项目施工对东方大道造成损坏,需对其道路进行恢复以满足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的通行能力,其建设内容包括地面道路沿线重要平交口路段进行合理的展宽和渠化,路面、交安设施、绿化机电等的恢复,必要的三改工程等。
主线采用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设计速度100km/h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标准宽度27.5m(高架桥宽 27.0m)。桥梁设计荷载等级:公路—I级,其余技术指标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工程投资估算金额约22.10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约2.44亿元。其中,工程建安费约16.52亿元,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约1.78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约1.15亿元,预备费约1.75亿元,建设期利息约0.91亿元。
本项目目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最终项目概况由浙江省发改委行政许可核准内容为准。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共划分1个标段,招标范围为G1523甬莞高速公路台州机场支线的特许经营者。
2.3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2.3.1本项目建设模式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
2.3.2特许经营者中标后,实施机构与中标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特许经营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初步协议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特许经营者组建项目公司后,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本项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包括投资建设权、通行费收费权、公路附属设施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相关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3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20%,其余通过融资方式解决。特许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在工程建设期内,按照实施机构所批准的投资计划中的比例逐步到位。
2.3.4 特许经营期分为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
前期及建设期:指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交工日之间的期间;建设期指开工令签发之日起至项目交工日止,建设期暂定36个月。
运营期:指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项目交工日次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收费期指本项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之日起至收费期限届满;收费期最终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本项目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25年即300个月。
如届时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及收费方式。
2.3.5对于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或者自身不具备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施工任务进行招标。若特许经营者承担施工任务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项目监理单位、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交竣工验收检测单位由实施机构依法确定,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相关费用在本项目中列支,即由项目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2.3.6如特许经营者不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则本项目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标准的,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2.3.7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政府方不提供任何补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适用于独立投标)
3.1.1法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1.2财务状况要求
(1)2024年末,净资产在7.74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母公司可以以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合并报表为准);
(2)最近连续三年(指2022年、2023年、2024年,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须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自成立后的全部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1.3投融资能力要求
具有不低于22.1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
3.1.4商业信誉要求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无须提供)。
3.1.5其他要求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3.1.6 参与的独立投标人应为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3.2.1法人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3.2.2财务状况要求
(1)2024年末,联合体各成员净资产之和在7.74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母公司可以以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合并报表为准),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须同时满足202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载明出资比例计算的净资产;
(2)联合体各成员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对于成立不足三年的投标人,自成立以来的每年应为盈利,须提供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自成立后的全部财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联合体牵头人2024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2.3投融资能力要求
联合体各成员投融资能力之和不低于22.1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联合体中所有成员单位须同时满足具有不低于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出资比例计算的投融资能力。
3.2.4商业信誉要求(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 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招标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无须提供)。
3.2.5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不低于35%,或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占比合计不低于35%。
3.2.6其他要求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体的除外)。
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6家,如投标人组建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当作为项目公司投资控股方(在项目公司持股比例应大于 50%),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投标。
3.3对于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或者自身不具备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如特许经营者具备施工资格能力的,负责承担施工任务的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成员需具备相应资质(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承担机电工程施工任务的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一级资质,承担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任务的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安设施分项)一级资质,承担房建工程施工任务的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还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相关政策精神,路桥区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3.5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照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截止日为2026年3月9日16:30。
5.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3月25日10:00(北京时间,下同)。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

